问题一:针对于上述案例的情况,按照采购文件应理解为两个条件均具备,否则应认定无效标。德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古力明科长认为,评审专家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判定B、C、D三家供应商无效投标。业内专家虞靖彬也认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A供应商提出的异议是合理的,其余三家供应商应属于无效投标,该项目应废标,代理机构的解释从法律的层面来说不合理。
虞靖彬,认为招标文件是采购人提出采购要求和招投标程序规则,指导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法律文件,是招、评、定标的依据,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所以招标文件内容的规范是影响招投标活动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案例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按照我们中国语言习惯来看就是一句话,如果投标人的样品中不提供标签就应属于无效投标。
问题二:针对于代理机构的解释,易采通有问有答频道专家韩孟玉认为,招标文件从字面理解引起了歧义,应引起重视。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规定粘贴标签,并在上面标明货物名称是为了区分货物,避免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产品混淆。因此,本案例应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样品均应粘贴标签,上面标明货物名称,标签应粘贴牢固,书写应正楷、清晰”,这里应用句号或分号,而不能用逗号。用逗号会引起歧义,“所有样品均应粘贴标签,上面标明货物名称,标签应粘贴牢固,书写应正楷、清晰,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虞靖彬说,如果后面这句话前面加个句号或者换行另起一段,都不会出现前述问题。所以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审阅好约定的每项要求,很有可能就是一个标点符号都有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成败。
针对于原中标供应商辩称:提供样品仅为技术评分加分项,非实质性要求。就算B、C、D供应商未提供样品,其资格和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样品评分项3分可能得分为0分,应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也不影响投标有效性。
问题三:再次说明采购文件编制存在瑕疵,一票否决的实质性要求不应设置为评分项。韩孟玉表示,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都将样品设定了一个评审因素,评委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情况打分,不提供样品的不得分。不能规定不提供的样品的就做无效投标处理,更何况样品标签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粘贴、书写的无效投标处理,是不应该出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