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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采购项目应参照哪部法律?


【信息时间: 2020/8/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一个非政府采购物资配送采购项目,其采购主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主体,那么,该项目应参照哪部法律?

回答

“既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这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最多的观点。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采购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且缺一不可。一是主体条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资金来源条件,使用财政性资金;三是采购对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特定对象的;四是采购方式,有偿的合同行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承蔚说,问题中的项目仅明确了满足采购主体条件,其余条件均不明晰,该项目也就不必限定由《政府采购法》调整。在这样的情形下,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要,充分体现自主性和灵活性。不过,此处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也是相对的。

“事实上,只要通过竞争程序选拔物资配送商就是合理合法的。”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蒋守华也认为,采购主体属于《政府采购法》的主体,但采购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物资配送),如果配送物资的费用需要向受益的第三方收取,则该项目应属于授权委托经营项目。如配送物资的资金是社会筹集资金,只是由政府部门负责采购配送商,应属于社会采购项目。无论是授权经营项目还是社会采购项目均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因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即不执行《招标投标法》,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的非招标方式实施。

“另外,如果采购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我不主张强制采购主体遵循《政府采购法》,只是建议可参照执行。”蒋守华说。

尽管大多数观点认为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可以,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问题中的项目遵循《政府采购法》更为合适。

此外,李承蔚还建议,采购人可以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问题,从而更好地体现自主性和灵活性。当然,从合规审查角度,建议在采购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征询意见,这样做更为妥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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