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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20-01-03 09:5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管理要求、收退管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投标保证金管理。

2 管理要求

2.1 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本息退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设专用帐户具体管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

2.2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函、保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电汇等。现金支票及现金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

2.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开户银行、帐号、户名,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帐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4 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

3 管理流程

3.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3.1.1 投标人应在保证金截止提交时间前将保证金从规定账户以电汇、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函及转账支票等方式一次性足额汇入保证金收款账户。

3.1.2 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3.1.3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3.2 投标保证金公示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应在相关项目(标段)开标时由业务中心予以公示。

3.3 投标保证金退还

3.3.1 退还程序

3.3.1.1 建设工程项目

00001——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还。

00002——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还。

00003——投标有效期结束后,未退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还

00004——如有发布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的,在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结束后5日内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还。

3.3.1.2 政府采购项目

00005——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还。

0000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还。。

00007——投标有效期结束后,未退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还。

3.3.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产权及矿产资源交易

00008——未中标的竞买人投标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账户自动退还;

00009——土地挂牌成交人、产权交易项目、矿产资源项目竞得人的保证金在办理完保证金转出让金手续后按文件规定账户转出。

3.3.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由系统自动将保证金原账户退还,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

00001注:1.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需要提供相关纸质文件,否则投标有效期结束,系统自动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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