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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 2019-12-11 10:3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政府投资项目

拖欠工程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清欠任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以下简称政府清欠工作)。

  第三条 在自治区境内使用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相关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均属于本办法的清理范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清欠工作负总责。自治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政府清欠工作,自治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政府清欠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财政拨款及自筹的政府用房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教育、交通、水利、建设(市政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政府清欠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对口主管部门的政府清欠工作。各级教育、交通、水利、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行业政府清欠工作,并督促指导下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清欠工作。欠款单位是清欠工作的主体。不按期清欠或形成新的拖欠的,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经济、法律和行政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投诉案件的督办和责任追究处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第三章 清欠目标

  第六条 全区政府清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到2005年底财务结清(财务结清是指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90%(含90%)以上,到2006年底全部结清;2004年(含)后的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不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

第四章 偿还原则

  第七条 政府清欠工作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第八条 水利、交通、铁路、信息产业、教育、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问题,由部门和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清理。

  第九条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拖欠,由地方政府负责清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形成的拖欠,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作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由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清欠。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欠款单位要制定清欠工作计划方案,对清欠时限、资金来源和工作措施作出明确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建设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并按照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还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机关单位自用的办公、住宅及其他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采取入股、出卖经营权、资产变现等多种渠道解决偿还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政府清欠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责任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开展政府清欠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月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政府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对拖欠工程款严重、采取措施不力、群众上访事件频发、清欠进度不达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工作中失职的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把政府清欠工作纳入自治区党委对盟市、部门和单位年度实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对已无能力偿还欠款或不积极完成清欠工作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治区财政部门从其计划核拨的有关资金中先行垫付,自治区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新的立项和办理土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同时采取控制新建中央投资、地方配套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自治区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具体办法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项目和依据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恶意拖欠或采取违规手段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欠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含控股)大中型企业的,由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长效预防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确保不发生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凡发生新的拖欠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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