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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管办关于围标串标情形的法律法规摘列及防治措施


【信息时间: 2017-12-28 11: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围串标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分别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和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串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部分

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围串标的认定主体是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仲裁和司法机关,根据巡视组提出围标串标问题突出,我办组织体育中心“一场两馆”原资格预审委员会和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围标串标问题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未发现有围标串标的情形(后附)。

第三部分

一是我办施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离评审规定》,实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分离评审”,降低三方相互之间的人为干扰。二是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项目,继续沿用合理低价法、有效低价法为主导的评审办法,并严格把关。三是我办施行网上投标信息确认、获取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 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利用计算机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相似率、相识度、及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等进行对比分析,辅助评标委员会判断是否有围标、串标等情形,四是施行《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对于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形成发改、建设、财政、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出现围标串标等行为的予以严厉打击。五是取消招标人设置标底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最大限度的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五是制定出台《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明确全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降低了人为操控、围标串标的可能性。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苗宗博

作者:苗宗博    来源: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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