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堵塞交易漏洞,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一)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认真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认真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平台和系统建设运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三)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进行项目登记、发布公告、开标评标或评审、成交公示,确保交易工作有序开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可根据实际需要,现场监督或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实时监督交易行为,逐步建立预警纠错、事中事后监督、在线投诉举报处理等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五)在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管办应当保留证据并及时向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馈,协助招标采购人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办理质疑和投诉,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由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联合发文,通报调查处理结果,同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并上传至纪检监察大数据监督平台。对于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调查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六)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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