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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评标的问题


【信息时间: 2020-05-19 10: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某设备国际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在做合格供应商评价时发现中标人不满足我司合格供应商的要求,主要是发现投标人机柜生产工艺流程与投标时不一致,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要求,现场管理与投标承诺相差较大。这种情况适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零八条重新评标的规定吗? 
    郭宪:这种情况不适用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重新评标的规定。否决投标或认定中标无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或者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否则招标人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擅自组织重新评标。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评标依法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条件不能与评标程序脱节。招标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评标程序以外另行设定其他评审程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程序和结果,以及招标人的定标都没有问题,因此招标人不能在中标人中标后撇开评标结果,擅自启动重新评标。
    如果不能认定中标无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合同已成立,目前阶段应当适用《合同法》。如果中标人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违约达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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