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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20/10/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内财购〔2020〕1323 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好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职责,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和履约支付。

三、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相应条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维护公平竞争。

四、各评审专家在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实际执行过程,如遇到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 年 10 月 21 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
负面清单解读.pdf
负面清单.pdf
负面清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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