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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评价管理规定


【信息时间: 2019-02-05 15:0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14部委39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中介机构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从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内执业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培训、检查和惩戒机制。建立诚信档案,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交易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中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价;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为其业务服务过程中,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核评价;市公管办对中介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行为进行现场评价;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按照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反馈中介机构在交易平台业务服务的有关情况,协助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人员培训。

第七条 市公管办负责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完善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将进入主体信息库内的中介机构资信业绩、从业人员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交易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中介机构进入交易平台时,需要将企业基本信息(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等)、从事交易业务的人员信息(不少于3名、有相关工程技术类职称、劳动合同)等情况,提交上传至主体信息库。自愿纳入主体信息库管理。

第九条 中介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后,企业基本信息、从事交易业务的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中介机构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业务的人员,佩戴统一格式的工作证。

第十条 中介机构考核评价采用“一项目一评价”的办法,遵循 “公平、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

十一评价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评价

1、项目评价:招标人选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至《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代理事项全部完成为评价期,评价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表(以下简称招标代理评价表)分别在业务受理、招标文件发布、开评标、中标公示等各阶段进行综合打分评价。

项目计分办法:采用减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招标代理机构在各级交易平台服务过程中,存在“招标代理评价表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应分值减分,发生多次可以累计减分。

项目评价得分:基础分100-各阶段减分之和

2、季度评价: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季度内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的所有服务项目进行的评价。各级交易平台按季度向市公管办报送招标代理机构季度评价结果,市公管办负责汇总评价结果,报送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双方共同核实,形成联合公示文件,分别在《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季度计分办法:采用减分累加制,基础分为100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季度评价得分。

季度评价得分:基础分100-各级平台减分之和。

各级平台减分之和:市旗(区)各级平台减分相加。

各级平台减分:季度代理项目累计减分×(被减分代理项目数/代理项目总数)(减分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价

1、项目评价:招标人选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至《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约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事项全部完成为评价期,评价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项目评价表”(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评价表)招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阶段进行综合打分评价。

项目记分方法:采用减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交易平台服务过程中,存在造价咨询评价表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应分值减分,发生多次则累计减分。

项目评价得分:基础分100-减分之和

2、季度评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个季度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的所有服务项目进行的评价。市公管办负责汇总评价结果,报送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双方共同核实,形成联合公示文件,分别在《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季度计分办法:采用减分累加制,基础分为100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季度评价得分。

季度评价得分=100-项目评价减分之和

(三) 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评价

其他类别的中介机构评价可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价办法进行评价。

十二 中介机构的季度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差四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7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评价结果是项目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参考,是管理部门考核中介服务机构的标准。鼓励项目单位按照“优、良、合格”评价结果顺序择优、自主的选择中介机构;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对评价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应当更正评价结果的,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更正后的评价结果;对于超出异议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十五条 发现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经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共同核实,形成联合公示文件,分别在《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一)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内部组织混乱,业务水平差的;

(二)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差的;

(三)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内部管理混乱,不服从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

(四)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其他不良行为情形的。

   第十六条 发现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经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共同核实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止3个月至1年的处罚,处罚决定形成联合文件,分别在《《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一)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针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二)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关于同一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三)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在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不执行相关工程计价依据标准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被查实的;

(四)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中介服务的;

(五)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与所服务交易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的;

(六)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因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七)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

(八)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其他从业过程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季度评价被评为“差”级的;

(十一)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有其他需要停止情形的。

第十七条发现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经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共同核实,给予其禁止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处罚,处罚决定形成联合文件,分别在《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一)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倒卖、出租、出借、借用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代理、承接业务的;

(二)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围标、串标,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

(三)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诱导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产生倾向性意见和干扰评审过程的;

  (四)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隐瞒或者歪曲交易项目相关真实情况的;

(五)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而导致交易活动产生涉诉涉讼等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负面影响的;

(六)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有其他需要禁止情形的。

第十八条 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打分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中介行为为准则,不得以权谋私,打人情分、印象分,否则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市直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所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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