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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须知(最新)


【信息时间: 2020-08-24 15: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一、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单位税号:121527005919547886

二、差旅费报销:

  1、市内交通费标准:每人每天80元,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2、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中心城镇间交通费包干单程费用分别为:达拉特旗20元、准格尔旗40元、鄂托克前旗80元、鄂托克旗50元、杭锦旗30元、乌审旗50元、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除外)20元。(附件)

  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伙食补助标准:

 (1)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

 (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区每人每天100元。

  5、住宿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













  
附件:
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中心城镇间交通费包干办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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