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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来访接待工作制度


【信息时间: 2019-04-08 14:4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更好更快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断提高信访举报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接访安排

(一)接访地点:市公管办接访、答疑708室

   (二)接访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

(三)接访人员:主任、副主任、各科室(中心负责人)

    二、接访流程

    (一)对业务内初次来访,向来访人员详细了解其个人基本信息、被反映人基本信息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如属于受理范围,请其填写《来访信访事项审批表》、《来访登记表》,收取来访材料,建立台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来访材料。

    (二)对业务外来访以及名为举报违纪行为实为要求解决个人利益诉求的,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引导其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反映,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每月25日前,将当月业务范围外、无实质内容的群众来访批次及人次总量登记汇总。

    三、接访口径

    (一)对于业务内受理事项,一般当场告知来访人转办去向并明确承办部门会向其答复办理结果;当场无法确定转办去向的,在明确之后,接访人可通过打电话方式及时告知来访人。

   (二)对于业务外有关事项,要做好相关引导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的相关规定,引导其依法按程序向政法机关反映;反映人事、劳动等个人利益诉求问题,引导其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反映;名为反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作为、慢作为、选择性作为等,实为要求解决个人利益诉求等问题,引导其向所反映事项的上级主管单位反映,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四、特殊来访处理

    (一)集体访接待:妥善处理5人及5人以上的集体访,认真接待来访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3人),对情绪激动的来访人耐心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发生过激行为。

   (二)异常访处置:对来访人有过激行为又不听劝阻的应当快速反应,协调公安干警、武警中队、接访大厅保安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作应急处理,同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重复访处理: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反映内容相同的重复来访不予受理,如来访人提供新的违纪问题线索的予以受理;三个月后,反映内容相同的重复访,接访人应与承办单位沟通了解具体办理情况后,答复来访群众。建立重复来访工作档案,掌握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及相关政策规定等。

     五、接访要求

(一)每次接访必须保证2名接访人员同时在场,人员不足时,抽调相关人员配合接访(保安工作人员除外)。

(二)接访人员接访时耐心接待、语言规范、文明、平和,避免激化来访人情绪;    

(三)认真做好当天的来访记录和统计工作,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漏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

   (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办领导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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