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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试行)


【信息时间: 2019-11-28 16: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效率,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远程异地项目评标行为,解决各旗区专家资源不足等问题,实现全市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共享,确保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统一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参与评标活动的评委和评标场地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划范围,依托互联网,利用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技术,通过鄂尔多斯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完成项目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是指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开展,实现全市专家资源统一分配、专家抽取和通知、评标音频、视频资料统一管理的应用服务系统。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现场分主场和副场,项目所在地的评标现场称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评标现场称为副场。主、副场均应设在鄂尔多斯市各级交易平台。

第五条  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无法满足评标要求以及采用综合评分法和合理低价法的建设工程类项目均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特殊、有特殊的评标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评标。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远程异地评标有关工作,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建设管理和维护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保障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各旗(区)交易中心负责协调、配合和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旗(区)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要求配置能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住宿休息室、电子评标室、电脑网络、音频视频等硬件设施设备,设置远程异地评标机位,并纳入鄂尔多斯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统一管理,实现两级评标场地互联互通。

第八条  各旗(区)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好本地远程评标场地及相关硬件设施设备,建立远程异地评标硬件设施设备定期巡检制度,确保电脑网络运行通畅,音频视频等资料能够完整留存,保障本地评标环境运行安全稳定流畅。若主场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评标场地使用的,应当至少在开标前一天上报市公管办;若副场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评标场地使用的,应当及时上报市公管办并告知主场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旗(区)交易中心要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协调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现场管理、沟通协调、评标秩序维持以及相关系统的签到、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评标服务工作。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应当接受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遵守各级交易平台的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专家的专业和数量并提出抽取申请,在项目主场交易中心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及专业要求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主场评标专家人数(包括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评标专家库分为市级综合库和旗区子库两级。在专家抽取时,优先从旗区子库中随机抽取主场专家,若主场旗区子库中所需专业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条件时,系统自动将主场专家人数调整至副场;副场专家在市级综合库随机抽取,并由副场专家所在地确定副场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全过程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十四条  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开始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工作日的上午。主场所在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开始前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告知所涉及的副场交易中心,以便副场工作人员配合主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须在未登陆评标系统前履行请假手续,副场工作人员应及时与主场联系,由主场进行补抽。原则上评标专家登陆评标系统后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由主场工作人员上报市公管办,并将此情况记录在评标报告附件中上传至评标系统。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办理CA数字证书并绑定项目。

第十七条  各旗(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的身份核验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将通讯工具存放至储物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与外界联系,可使用评标区录音电话。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后各旗(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将其引导至相应的评标机位,首先协助评标专家检查CA数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随后协助评标专家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如遇机位评标电脑故障、音视频系统无法联网等突发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与主场沟通,并由副场工作人员引导评委更换评标机位。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主任的选举、评标过程的答疑、讨论、表决等均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完成。评标专家在某些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评标专家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者其他确须说明的问题,须将相关情况说明上传至评标报告中。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鄂尔多斯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进行评标。主场、副场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旗(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须辅助指导评标专家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完成评标工作,协助分发评标所需资料和用具,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在评标系统中准确设置评标开始时间、评标结束时间、评标地点、评标机位等信息,并上传评标报告附件,评标委员会必须复核评标报告中所有内容,确保准确、无误后签章。评标委员会主任在点击评标结束前必须重新复核评标报告内容,复核无误后点击评标结束,确认评标结束后,主、副场评委方可离场。评标报告应当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有确需线下上传的,各旗(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辅助评标专家上传相关评标资料,保证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中评标报告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评标时间较长,超过开标当天21:00还未结束的,评标是否继续进行由主、副场评标委员会协商确定。如中止评标的,各旗(区)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评标专家的隔离工作,确保评标全过程保密。

第二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内公资管发 [2017]16号)直接支付给评标专家,支付所需手续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劳务费必须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支付,如发生延迟支付、不支付等情况,经核实无误的,纳入各旗(区)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对于高额索取专家评审费的评委,一经核实按照鄂尔多斯市公管办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日常评价管理办法》(鄂公管办发【20191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节约评标时间,保证评标专家用餐时间统一,用餐时间定为早餐8:00,午餐12:30,晚餐18:30,主、副场评标专家工作餐及住宿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专家评标期间如需安排工作餐,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订餐或通过订餐软件等方式安排,保障评标期间的伙食问题;如需安排住宿,具备封闭住宿条件的旗(区),专家直接在隔夜评标区住宿,确需另行安排住宿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安排,相关工作人员须做好评标专家的隔离工作,确保评委与外界无联系。

各旗(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招标代理机构发生资金往来。

第二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日常评价办法》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对各自主、副场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价。评标专家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评价管理规定》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各旗(区)交易中心要制定完善的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的内部管理及保密工作制度规范,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全程留痕,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远程异地项目评标完毕后由评标专家对交易平台及工作人员服务进行评价,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  鄂尔多斯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自动记录各地远程异地评标的数据,市公管办定期公布各旗(区)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配合次数、评标机位应当开通和实际开通的数量和比例,并纳入年度考核。对远程异地评标副场配合次数多、配合服务质量高的交易中心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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