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行为,确保交易各方能够公开、及时、准确、便捷的发布和获取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以下简称: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发布的公告、公示等交易信息通过指定的网络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的行为。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ggzyjy.ordos.gov.cn)也作为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监管交易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交易信息的登记备案,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发布人)提供信息发布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 信息发布人应保证所发布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应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规模、技术要求、交易项目的性质;
3.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未标明的视为免费);
5. 投标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6.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二) 政府采购公告
1.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
3.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 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售价(未标明的视为免费);
5. 采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7.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公告
1. 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 出让标的情况:宗地的坐落、面积、用途、空间范围、现状、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等
3. 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 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 招、拍、挂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 确定中标(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 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四) 产权转让公告
1. 转让交易方式;
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3. 交易时间及地点;
4. 展示时间及地点;
5. 报名须知;
6. 保证金交纳方式及截止时间;
7. 报名时间、地点;
8. 转让交易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9.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中标结果公示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息发布人名称
(二)交易项目名称及交易文件编号;
(三)评审、定标日期;
(四)本项目交易公告发布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和中标金额;
(六)质疑及投诉联系人、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交易信息变更类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息发布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交易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变更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拟发布的交易信息由信息发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按有关规定备案后予以发布。
第十条 交易信息须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网站统一发布。发布交易信息时,须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信息发布登记备案,信息发布在登记备案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交易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人在办理信息发布登记备案后,发布时间、信息内容有变更的,须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供证明材料办理变更。已发布的交易信息有错漏或变更的,应当发布公告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所发布的信息,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