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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21-10-22 11: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2020年9月启动运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工作,经过一年的运行,我区共有17家银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系统开展“政采贷”业务,187家供应商通过合同融资系统发起融资申请。通过对系统数据统计,成功为供应商发放贷款3759万元,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拓展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申请受理不及时、合同不备案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采贷”工作,提升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融资效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机构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政采贷”业务

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系统外开展“政采贷”业务。不得扩大供应商范围,“政采贷”仅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库中登记,并依法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内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供应商服务。严禁对申请“政采贷”供应商提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政采贷”门槛,但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财政部门审查,未发布“政采贷”产品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以“政采贷”名义对外虚假宣传,给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严格落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金融机构应严格遵照《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系统操作程序开展业务。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融资产品信息和具体负责人信息。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合同后,应将贷款结果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反馈,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查询和登记,以减少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解除融资合同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高度重视“政采贷”申请及回复工作

金融机构应及时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系统受理“政采贷”供应商申请,是否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对长时间不受理“政采贷”申请的金融机构,将按照《办法》规定,由同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约谈,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政采贷”业务。

请相关金融机构认真梳理“政采贷”工作落实情况,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切实保障“政采贷”业务顺利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1日

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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