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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低价中标问题


【信息时间: 2017-10-31 17:3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2017年两会期间,有与会代表提出“建议取消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报道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前不久,鄂尔多斯市政协委员也提出过“关于取缔‘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提案”。其中主要观点是认为,这类评标方法只注重价格,评审中对“低于成本”很难衡量和把握,对服务和质量难以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容易导致恶意低价竞标、“围标串标”等行为,有些企业中标后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隐患。有的投标企业直言:生产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被逼得偷工减料,突破底线。甚至有人把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中供应商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也归咎于低价中标。一时间,低价中标这一招标采购的惯常做法成了过街老鼠被人人喊打,在招标采购领域引起了认知的混乱。实际上,低价中标是招标投标的正常要求和结果,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只有不合理的和违法的低价中标才是招标投标中应该禁止的。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看法。

一、低价中标符合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是项目需求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交易规则,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科学、公正评价和选择满足项目需求的交易主体、客体及其实施方案,确定交易价格,形成和签订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这里“竞争”指什么?主要是价格,此外,还有技术、商务、服务等方面的竞争。有的投标人虽然价格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由于主要资源都投入到降低产品成本上,其产品水准一般会受到影响;有的投标人由于花费了较多的资金用于研发创新,其产品水准必然会占有优势,但其生产成本就会居高不下,价格方面会受到影响。这就是招标投标竞争的本质,即投标人在价格、技术、服务等多个方面展开全面竞争。只有综合因素占优的投标人才能胜出。那些只有低价但没有质量和只有质量但价格太高的投标人都不能胜出。那么技术水平差、但是价格更低的投标人是否有机会胜出呢?答案是“有”,但这种胜出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合同对投标人进行约束。在此前提下,这种极低价格中标的情况也是招标投标制度所允许的。因此,“交易价格竞争”是招标投标的精髓,没有价格竞争而只比较技术和服务的选择方式,不是招标,应该是评优。评优的方式更适合模范评选、人才选拔和评奖,而不适用于发包工程或采购货物。

二、取消低价中标是对招标投标的误读和对行业的误导

“没有价格哪来的质量”,此话听来理直气壮,实际上逻辑不通。对于招标采购而言,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提供合格的产品,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及合同约定生产并提供合格的产品,这是其合同义务。有的中标人振振有词“没有利润何来合格产品”,实际上获得利润和保证产品合格取决于中标人,是中标人应该考虑的问题,而非招标人。这里的问题实际上是遵守合同的问题,或者叫做契约精神。很多人缺乏契约精神,对于自己承诺的内容根本不管不顾,却把责任推给招标人,责怪招标人没有给足价款,这种做法实属可笑。须知中标价格是由投标人自己决定的,如果认为价格不合理无法承揽项目,就不应该参与投标竞争,一旦参与,就要对自己的价格、承诺负责,不能为了获得高利润,再通过扯皮强迫招标人增加价款。这种行为与招标投标的机制没有关系,属于刑法等其它法律调整的范围。

三、低价中标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体现

在低价中标还是高价中标问题上,招标人和承包商的利益是相左的。提出取消低价中标的一般都是承包商,而很少有招标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我国的招标投标项目大多都是国有资金项目,资金来源于纳税人,资金的使用一定是在符合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的原则。不应为了迎合投标人的高价、高利润诉求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低价中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招标项目一般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可以说低价中标是国际上招标中普遍采用也是最常采用的评标方法,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选择采用综合评估法。国际上对于低价中标者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违约的处罚、提高合同条款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由专业人员对工程或货物进行验收等。一旦出现合同纠纷,招标人会及时解决,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五、低价中标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风险有积极意义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风险,借鉴先进地区的模式,《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同时明确了三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鼓励和推行有效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节约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成本,最大限度地限制人为因素的干扰,通过竞争来体现投标报价的科学合理性。 

鉴于综合评估法中评委对技术标评审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只在技术复杂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大部分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有效最低价法和合理低价法,使用这两种评标方法的项目占进场交易项目总数的95%。在采用这两种评标方法的项目,评委只是对资格条件、技术文件等进行符合性审查而不打分,在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和明显不合理的报价之后,推荐“有效最低价”或“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应用发现,推行使用这两种评标方法,对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风险,防止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阻断交易各方可能形成的利益链条,给守法诚信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评标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因此,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并确定合理科学的评审因素和权重。

六、健全招标采购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履约和诚信体系建设是应对恶意低价中标问题的有效方法

使用评标方法的目的是通过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及标准,帮助招标人获得契合其采购需求的标的。方法一词不含褒贬之意,但同样的方法由不同的行为主体使用,其结果不同。因此,在方法的使用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应从使用工具的行为主体出发寻找问题根源,而不应将问题归结于工具之上。无论是采用何种评标办法,都有可能出现“恶意低价竞标(中标)”、“围标串标”、“履约难”等行为。这些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建筑业市场还存在准入门槛低和挂靠资质的行为;二是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较低,不能合理有效运用评标方法;三是招标人和评委在评标时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因素,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尤其是对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既没有去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四是围标串标成本低,认定查处有一定难度,惩治处罚力度、深度不足;五是交易环节与标后管理没有联动,未能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链条,招投标时的要约与承诺在实施阶段未能得到严格的落实,造成部分投标单位敢于盲目低价投标,期望“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六是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评价体系还没有建立,信用信息不能及时充分共享,缺乏社会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招投标只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参建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全程跟进、共同监管,形成招投标与后续管理的联动机制。同时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素质水平;健全招标采购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的履约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实行联合惩戒。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真正解决低价中标履约难得问题,建立良好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本文参考了何红锋、赵勇、朱建元、毛强、谭敬慧、余国平、岳小川等专家的部分观点,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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