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
无障碍 | 长者浏览模式 | 返回联盟首页 | 共产党员网
今日天气:
老版网站入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综合类
 
 最优品质中标并不可取


【信息时间: 2019/3/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日前,某微信公众号发文《财政部:最低价中标将彻底被取消!》,文中称: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人大代表在去年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我无法查到《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的具体内容,按照字面理解,这一建议可能是希望在政府采购中,不考虑价格因素,只根据产品的品质优劣展开竞争,以品质最优者中标。  

   这一建议的核心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应明确采购需求或者品质要求;或者即使有品质要求,也只能是最低要求,在最低要求之上,以品质最优者中标。这是十分荒谬的。如果真的如此采购,供应商必将会为了提高一点点品质而无限度地加大成本,豪华采购、天价采购将成为常态。  

  政府采购与任性的“土豪采购”的最主要差别之一是:政府采购应该有品质限制。如,以采购汽车为例,政府采购一定会有对汽车品质的限制性要求,即不能超过某一标准。当然,有人会说,汽车采购有标准限制,能够理解,但不是还有大量没有标准限制的产品吗?应该说,政府采购的产品,应当是尽量都有标准的,没有标准的,也应建立起标准来。即使暂时还没有标准的,也不能鼓励品质越高越好,而应以满足需要为标准——即,够用就好! 

  【短评】

  “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不容忽视

  在讨论低价优先的评审规则、最低价中标、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等问题时,有必要强调一点,即满足采购需求是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首要条件。

  《政府采购法》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环节明确,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也强调,“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物美价廉的原则”;《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重申,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内涵界定,同样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列为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首要前提。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所说的最低价中标,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经评审后、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最低价格中标(成交)。但在实践中,有很多供应商甚至采购代理机构却都简单粗暴地认为谁的报价最低谁就能中标,将“最低价中标”等同于“最低评标价法”,将“最低评标价法”错误地理解为“最低投标价法”。一些不明就里的社会媒体和“吃瓜群众”也被误导,一旦出现报价最低者未中标或异常低价中标等事件,就怀疑政府采购项目有“黑幕”,给政府采购扣上种种“帽子”。    

  实际上,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确有重合,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采购自身的问题,如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等,使得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出现问题的概率大幅增长。    

  一个采购项目,怎么才能实现物有所值?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第一位的;第二,要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从采购程序规范性方面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第三,严把履约验收关,在采购活动的“最后一公里”予以规制。抵制异常低价,也应从这三方面着手: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准确、详细,功能、性能指标应全面、完善,避免被不良供应商钻了空子;创新竞价规则,引导供应商从价格竞争转为质量和服务竞争,同时,评标委员会要敢于依法作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等规定,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完善履约验收机制,加大失信供应商惩处力度,提高供应商违法成本。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低价恶性竞争。  

  (楚桥) 

  【链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节选)

  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主要由于有关制度设计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低价恶性现象的出现还在于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近年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展改革委正牵头修订《招标投标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范围,强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同时,从要求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进行核实、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遏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被滥用和误用。    

  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明确采购人是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采购需求的制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履约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将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流程,着力提高采购质量。    

  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财政部制定印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辟专栏,发布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共享。同时,与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下一步,财政部正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采购人确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引导采购人采购优质产品。 

  二是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探索开展对供应商的用户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  

  三是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相关探索实践,为改革积累经验。 

  四是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出台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包括相关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诚信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失信行为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来源:财政部网站)

  
附件:
暂无附件
 
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