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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活动法律风险 —— 投标人篇


【信息时间: 2020-08-26 14:3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1.投标人不得出租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法律风险: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典型案例:我厅对忻州市偏关县聚福苑移民楼A区二标段执法检查中,发现施工总包单位偏关县城关镇中关建筑工程队存在将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出借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张文华进行施工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造成质量问题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就有关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如下: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偏关县城关镇中关建筑工程队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记D级,列入我省建筑市场“黑名单”,一年内取消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不受理该企业资质 升级、增项申请,不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案例来源:山西住建厅《关于对偏关县城关镇中关建筑工程队出借资质违法行为的通报(第859号)》)

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风险:对投标人罚款、对相关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9年5月,内江市公安局破获了内江某公司营销生产用房及公司生产和地下室改造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案。经查: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内江东兴区某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内江某公司营销生产用房及公司生产和地下室改造工程等4个项目招标过程中,李某等3人先后借用17家单位的资质,采取联系参与串通投标公司、统一约定投标价格,统一垫付参与围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等方式进行串通投标,涉案金额3780余万元。2020年5月12日,内江隆昌市人民法院对主犯李某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共同追缴违法所得119万元。(案例来源《省公安厅发布六起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3.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法律风险:对投标人罚款、对相关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典型案例:2010年8月份的左右一天,被告人戴某在未取得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挂靠的手段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承建了射阳县解放东路绿化工程,为了得到时任射阳县住建局分管绿化工程的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兼园林局局长樊某的关心,应樊某的要求,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戴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例来源: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刑二初字第0066号判决书)

4.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法律风险:对投标人罚款、对相关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典型案例:汉南区东城垸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整理项目骗取中标、串通投标案。违法违规事实:项目第二标段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使用伪造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骗取中标的行为。处理结果:依法对东海建筑安装给予行政处罚;对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湖北金泰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农谷融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投标单位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行政罚款。(案例来源《湖北日报 四大典型案例曝光》)

5.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提交履行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律风险: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6.中标人应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法律风险: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

7.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法律风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典型案例:天津市武清区畔景庭苑B区10#楼工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建筑公司,涉嫌违法分包。(案例来源:住建部《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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