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
无障碍 | 长者浏览模式 | 返回联盟首页 | 共产党员网
今日天气:
老版网站入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重要通知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7-11-02 17:1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评标评审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的行为,确保评标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及科学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以下简称自治区《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775号,以下简称自治区《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评标评审工作实际,就评标评审专家在有关评标评审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自治区《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自治区《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评审专家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评审职责,严格遵守评标评审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仔细、认真地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关责任。

二、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自治区统一建立的专家库管理系统,负责对候选专家进行初审、复审、入库、颁证等管理,并依据评审环节对专家做出的评价信息,对评标专家进行暂停评审资格、续聘、解聘等处罚管理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使用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由市公管办按《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归集各交易主体对专家评标评审行为的评价意见,并及时向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四、市公管办根据交易主体提出的专家需求,提供标准统一的抽取服务。抽取终端应具备自动随机选取、自动语音通知、个人确认和评标现场网络终端核验等全过程电子化管理手段,确保评审专家从抽取到评审现场参与评审全程保密。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抽取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或通过电子监管系统进行远程监督。

五、评标专家须按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及时请假。迟到1小时以上的,按无故缺席处理。

六、评标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七、评标专家须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纪律。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提交身份证明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严禁将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入评标评审区域。

八、评标专家存在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九、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十、评标专家不得向招标(采购)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征询确定拟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一、评标专家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二、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相关利害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相关利害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十三、评标专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十四、评标专家不得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各种信息;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十五、评标专家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十六、评标评审专家应自觉抵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要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复核、复审,并予以答复。

十七、评标评审专家要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评标评审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退休、兼职、辞职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告知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以保证综合评审专家库正常运转。

十八、评标评审专家应自觉接受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违反上述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公管办将记录为不良行为,同时,将其不良行为报送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由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情节暂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同时会同市公管办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71031

 

  
附件:
暂无附件
 
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