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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标业务受理须知


【信息时间: 2017/2/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一、 勘察设计招标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 资金落实证明;

4.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5.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 施工招标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资金落实证明;

3. 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5.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 材料设备招标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招标人以文件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3. 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4.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5.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资料招标人须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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