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 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 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
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
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二)投标保证金公示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应在相关项目(标段)开
标时由业务中心予以公示。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
1.工程建设项目
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公告) 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
动原账户退还。
中标人的保证金,在招标人提交合同登记或未提交合同 登记过投标有效期2个工作日内,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还。
中标候选人或定标候选人的保证金,如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仍未提交合同登记,则在30日后的2 个工作日内,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
户退还。
招标人提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①不予退还未 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前提出书
面申请;②不予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如有发布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 前提出书面申请),在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 日内,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还。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项目
土地挂牌未成交人竞买投标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由相 关旗区国土部门提交至我中心,经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原账 户自动退还;产权交易项目未竞得人投标保证金,在成交公 示结束后根据代理公司提供名单,由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
原账户自动退还。
土地挂牌竞得人的保证金,在公示期结束后由旗区国土 部门提交并按中标人来文转至相关税务部门;产权交易项目 竞得人的保证金,在公示期结束后由招标代理公司提供名
单,并按招标人和中标人来文要求转出。
3.政府采购项目
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
作日,由系统自动连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
作日,由系统自动连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供应商。
(四)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工程建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保证金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退还。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