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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中关于样品的规定如何适用?


【信息时间: 2022/6/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1)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界定采购项目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2)该答案是否适用于其他采购方式?


答:

(1)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的情形,一般是投标产品用书面形式难以准确描述或文字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比较大的情形。例如,鲜活农副产品需要通过感观、嗅觉、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比较的情形。

(2)87号令中关于样品的规定虽不适用其他采购方式,但是原则是相同的,采购人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时可参照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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