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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需要回避?这8类问题,国库司这样答复


【信息时间: 2022/4/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需要回避?这8类问题,国库司这样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7日 来源:采购学园 特别授权

下级独立法人单位公开招标购买设备,上级预算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否做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是否需要回避?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一年后,能否参与原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评审工作?夫妻双方均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是否需要回避?……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回避相关的8类问题,国库司是如何答复的? 

1. 下级独立法人单位公开招标购买设备,上级预算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否做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是否需要回避?

国库司答复: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下级独立法人单位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回避情形的,可以参与下级独立法人单位公开招标评审工作。 

2.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一年后,能否参与原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评审工作?

国库司答复:原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存在法定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 在多包项目中,评审专家是按项目进行回避,还是按标准进行回避?或者仅仅需要遵守公平原则,对其利益有关的标准进行回避即可?

国库司答复:评审专家与所评审的采购项目(分包)的供应商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无需进行回避。 

4. 请问在部门政府采购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电子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算违规需要回避么?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过程中是不知道有哪些供应商要参加的。

国库司答复: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5.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抽中的评委之一是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如果该同志参加了评审工作,评委结果是否有效?

国库司答复: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6.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的4位评审专家中,出现以下情况:甲乙二人或更多人均为同一单位人员,是否需要回避?

国库司答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7. 夫妻双方均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需要回避?夫妻一方在代理机构工作(假设为男方),一方为评标专家(假设为女方),如遇代理机构工作的男方开展招标代理工作,而女方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是否需要回避?

国库司答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8.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张某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之一(非采购人代表),同时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作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同时以A公司名义在B公司中持股8%(非最大股东)。请问,该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之一?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持股8%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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