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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主要有哪些区别?


【信息时间: 2021/6/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了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流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对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和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对两种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而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采购文件内容不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对采购文件的一般规定是相同的,即谈判文件、磋商文件都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并对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作了规定。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除对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内容外,还规定谈判文件应当明确根据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二是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限不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通俗地说,等谈期3个工作日,等磋期10日,竞争性谈判的效率比竞争性磋商的高。

   三是评分方法不同。这也是两种采购方式的本质区别。《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作者:徐劲超供稿    来源:摘自《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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