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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23/2/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内财购〔2023〕17号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为自治区首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试点地区,为确保《通知》精神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目标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作为自治区首批试点城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全面建设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重。积极探索绿色建材应用全过程管理模式,构建绿色建材制造企业、应用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推动绿色城市发展建设。积极发挥区域优势,争取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试点地区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政策实施范围。试点地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实施范围,到2025年实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实施的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一并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鼓励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识的建筑产品。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和试点地区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附件2,以下简称《需求标准》)。项目立项阶段,要将《需求标准》有关要求嵌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招标采购阶段,要将《需求标准》有关要求作为工程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的实质性要求,落实到招标文件和采购文件中;招投标阶段,要求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绿色建材采购实质性要求作出明确响应和承诺;施工阶段,要强化施工现场监管,确保施工单位落实绿色建筑要求,使用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履约验收阶段,要根据《需求标准》制定相应的履约验收标准。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

(二)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涉及使用《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材。积极探索实施对通用类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由自治区联合试点地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的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要提前梳理筛选试点项目,按照住建部门要求和项目建设周期,落实确定2023--2025年三个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原则上应于2025年年底前竣工。

(三)积极探索在绿色建材试点项目中采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和第三方认定等措施,提升试点项目在决策、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全生命周期的集成管理效果,带动专业化工程咨询、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相关建材产业发展,建立绿色建材市场推广机制。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监督管理。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

(四)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满足条件的相关建材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鼓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有效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自治区鼓励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实施创新发展,积极研发、生产绿色建材产品。自治区将适时完善出台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应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建立协商例会机制。由财政局、住建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项目实施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协同推进工作。定期和不定期例会,各成员单位沟通工作开展情况,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问题。向市政府及时汇报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务必于2023年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重点工作,细化工作分工。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落实《需求标准》,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的总体谋划,牵头组织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加强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工程项目监管,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加强绿色建材的认证及推广应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建项目梳理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绿色建材生产、销售企业的信用管理,及时提供绿色建材认证机构名单,加强对绿色产品认证机构活动的监管;认证机构要确保绿色建材认证真实有效,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建筑项目及绿色建材招标采购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绿色建筑建材的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验收等工作;各预算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地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吸纳其他部门参与相关工作。

(三)加快资源共享,确保采购公开透明。

为实现试点地区绿色建材采购信息的动态监管,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技术优势,加快实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与自治区住建厅绿色建材认证产品及采信应用数据库和试点地区招投标系统对接,对标注有绿色建材采购的招投标项目,及时获取绿色建材项目的采购信息,对全区采购信息形成动态管理分析。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绿色建材特色馆开发建设工作,公开招标数额以下政府采购小型工程项目推进绿色建材应用,在电子卖场做到“应采尽采”。建立政府采购绿色建材专家库,面向全行业广泛征集绿色建材咨询专家,强化绿色建材与绿色建筑咨询专家队伍建设。

四)完善采购需求引导绿色建材认证。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试点地区要落实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的政策支撑框架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建材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到2025年基本形成本地区的绿色建材市场供应体系。要建立绿色建材目录,完善准入、更新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积极宣传并引导建材及国家建设工程节能企业及其产品进入目录,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五)加强政策引导,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政策的解读和舆论引导,把发展地方绿色建筑、扶持绿色建材企业发展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及时推介企业优势和亮点,提高绿色建材企业和品牌的知名度,培育地方经济发展增长点。加强对绿色建材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全面统计试点项目的投入产出及绿色建材使用种类、应用比例等情况,综合评估试点项目使用绿色建材的社会效果、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试点项目单位以后年度项目立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挂钩,鼓励和引导试点项目单位采购绿色建材。

附件:《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01月05日

附件

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库〔202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等6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22年11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48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含此前6个试点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见附件1)。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各有关城市可选择部分项目先行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到2025年实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实施的全覆盖。鼓励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二、主要任务

  各有关城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全面建设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形成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引领建材和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宜居、绿色、低碳城市。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各有关城市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见附件2)。项目立项阶段,要将《需求标准》有关要求嵌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招标采购阶段,要将《需求标准》有关要求作为工程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的实质性要求,要求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并采购或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施工阶段,要强化施工现场监管,确保施工单位落实绿色建筑要求,使用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履约验收阶段,要根据《需求标准》制定相应的履约验收标准,并与现行验收程序有效融合。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

  (二)加强绿色建材采购管理。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涉及使用《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材。各有关城市要探索实施对通用类绿色建材的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的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要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均可进入电子平台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出具所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

  (三)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各有关城市可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实际需求,提出优化完善《需求标准》有关内容的建议,包括调整《需求标准》中已包含的建材产品指标要求,增加未包含的建材产品需求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建筑类型如学校、医院等的需求标准等,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有关城市建议和政策执行情况,动态调整《需求标准》。

  (四)优先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要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有关城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落实《需求标准》,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

  (二)精心组织实施。有关城市所在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城市的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切实加强对有关城市工作开展的指导。有关城市要根据政策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确保扩大实施范围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扎实成效。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材企业、施工单位的政策解读和培训,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

附件:1.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城市名单

    2.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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