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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哪些不良行为?


【信息时间: 2023/1/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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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库评审专家约70万。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成为很多监管部门加强对评审专家管理的抓手之一。

评审专家为什么需要培训?评审专家如何看待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本专题用几篇稿件来阐述该问题。


2022年9月,海南省儋州市有四位专家在评审室内相互之间来回串岗,大声喧哗,评审组长多次向其他专家传达评分情况等影响评审结果的倾向性意见,逐项向其他专家传达打分结果。这五名评审专家的行为严重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分别被儋州市财政局处以5000元到8000元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022年11月,辽宁省某评审专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提交《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书》存在主要工作履历、工作单位意见以及单位公章虚假的情形。辽宁省财政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

2022年12月,上海市财政局开展信访举报线索调查,发现该市某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接受询问和约谈时,前后表述不一致,未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对案件调查造成阻碍。上海市财政局对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解聘……

2022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引起社会的关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明确将申请人或评审专家的七种情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在七种不良行为中,哪些不良行为最突出?


丧失客观公正立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二级巡视员宋伟说,评审专家受采购代理机构引导,丧失专业决策的情况时有发生。当评审专家发现了问题,代理机构就做专家的“工作”,避免自己重新招标增加成本。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政府采购处处长沈桑阳表示,由于评审专家的重要性,现实中难免产生供应商贿赂专家等情况。作为评审专家,要始终保持正确的站位,通过自学或第三方专业培训,清楚了解评审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处理投诉和举报中发现,评审专家不专、超评审范围或分值赋分,甚至个别专家干扰评审等问题比较突出。此外,评审专家“熟面孔”影响评审的现象有所增加。对此,陕西省财政厅对上述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应商代表向记者透露,有些行业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已经非常熟悉,不仅建立QQ群、微信群,甚至发展出了某些“暗语”,通过“暗语”互通信息达到“控标”的目的,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主观臆断评价投标响应文件

中国科学院高级工程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周列有多年评审经验,他向记者介绍了亲身经历的九种不良行为:一是评审专家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活动;二是在评标期间,个别评审专家频繁出入评标室,影响其他专家评审;三是在评标过程中,有的评审专家出工不出力,装模作样地翻翻各家标书;四是评审专家没有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认真评审,凭个人主观臆断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五是评标开始前,有的评审专家的手机,交一部留一部,私自携带手机进入评标室;六是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七是在评标时,有的评审专家不认真审查、评价各家投标文件,而是单凭标书制作的厚薄,来判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得分多少;八是有的评审专家抄袭其他评审专家的个人评分记录;九是在评标时,有的评审专家心浮气躁,不停地催促其他的评审专家,以便自己赶场奔向下一个目的地评标。


迟到现象较为突出

周列说,诸如此类不良行为,尤以评审专家不按时(因故补抽专家除外)参加评标活动的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因为评审专家在当天不同时间段参加几个评审业务,事前无法预计每个评标业务的评审时长,故出现“转场”现象,迟到半小时以上已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迟到长达3个多小时。周列专家认为,无端浪费别人的时间等于谋财害命。这句话,值得评审专家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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