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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发布政府采购监督预警规则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22/7/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规范各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监督预警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预警规则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为预警目标,通过对采购计划、采购执行、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等多个业务环节进行梳理,并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由自治区制定全区统一的监督预警规则,各级财政部门应遵照执行,并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具体监督预警规则见附件。

二、通过“亮灯”方式进行监督预警

根据各采购当事人违反业务规则情况,将预警结果分为“红色、橙色、黄色”由高到低三个预警级别进行“亮灯”。其中,“红色”预警级别表示当前业务违反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款内容,系统将直接中断其后续业务办理流程;“橙色”预警级别表示当前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性,系统将视严重程度确定是否中断业务办理;“黄色”预警级别表示当前业务存在不符合制度要求的情形,系统给予预警提示,但仍允许继续开展业务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监督预警子系统将政府采购各类业务数据及办理过程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和梳理,对不符合政策法规及业务规则要求的数据按预警级别进行自动“亮灯”预警。各级财政部门还可通过调取辖区范围内实时产生的业务数据,对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的数据进行人工干预和认定,实施人工预警。通过“自动+人工”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

三、及时处理监督预警结果

为各采购主体及时了解监督预警结果,监督预警子系统自动将预警结果实时送达监管部门和各采购主体。采购人对于监督预警结果,可通过在线反馈功能,将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在线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将违反规则的业务数据人工设定为正常状态。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预警结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根据预警级别进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

 

附件:监督预警规则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17日

  
附件:
监督预警规则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