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那么中标人不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当于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标人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不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而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那么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中标人不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属于违约,对于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规定来处理。如果合同规定这种情况下属于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况,那么采购人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宣布撤销合同或者与供应商协商后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