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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


【信息时间: 2022/4/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

异地评标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提高评标工作效率,解决各地评标专家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实现全市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共享,确保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统一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内公资管发〔2020〕8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鄂尔多斯市交易平台与其他省市(直辖市)地级市交易平台参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和评标场地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划范围的交易平台,依托互联网,利用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技术,通过鄂尔多斯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完成项目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是指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开展,实现全市专家资源统一分配、专家抽取和通知、评标音频、视频资料统一管理的应用服务系统。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现场分主场和副场,项目所在地的评标现场称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评标现场称为副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应当接受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遵守各级交易平台的现场管理制度。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由项目所属地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监督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旗区招标概算2000万元以下、并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因专业特殊潜在投标人家数过多、预估评标时间超过10小时或对评标地域有特定要求的项目,各旗(区)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旗区招标概算2000万元以上和市直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推行呼包鄂远程异地评标的基础上,推动与其他省(直辖市)地级市的远程异地评标。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远程异地评标有关工作,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建设管理和维护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保障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各旗(区)交易中心负责协调、配合和落实相关工作。

  鄂尔多斯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自动记录各地远程异地评标的数据,市交易中心定期公布各旗(区)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副场配合次数、评标时间等信息,并将评标所用时间/评标项目的比例,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当中。对于远程异地评标副场配合及时、服务质量高的专职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应当在评先评优、职称晋级、补休、调休等方面综合衡量优先推荐

  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各旗(区)交易中心要制定完善的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的内部管理保密工作制度,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过程的管理和服务,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全程留痕,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

  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各旗(区)交易中心要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协调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现场管理、沟通协调、评标秩序维持以及相关系统的签到、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评标服务工作。

十一  市交易中心运行保障科室和各旗(区)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要求配置能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住宿休息室、电子评标室、电脑网络、音频视频等硬件设施设备,设置远程异地评标机位,并纳入鄂尔多斯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统一管理,实现两级评标场地互联互通。

十二  市交易中心运行保障科室和各旗(区)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好本地远程评标场地及相关硬件设施设备,建立远程异地评标硬件设施设备定期巡检制度,确保电脑网络运行通畅,音频视频等资料存储完整,保障本地评标环境运行安全稳定流畅。若副场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评标场地使用的,副场工作人员应及时联系主场工作人员说明原因,主场工作人员将无法保障评标场地使用的有关原因报告给管理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内部科(股)室,内部科(股)室根据项目进度、招标人意见等实际情况,做出重新选择副场场地或者不再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调整

第三章  专家抽取和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特殊项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取。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开标时间一般确定为上午9:00,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当日8:30前完成评标专家抽取、通知、确认工作,主、副场评标专家应当在9:30前到达评标现场。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确认过程由电子系统自动完成。

第十四条  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的专业和数量。远程异地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按照主场评标专家人数(包括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3人,其余评标专家人数作为副场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优先在项目主场所在区域内随机抽取主场专家,若主场所需专业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条件时,系统自动将主场专家人数调整至副场;副场评标专家在市级综合库随机抽取,并由副场评标专家所在地确定副场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招标人抽取工作完成后,评标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应及时在评标专家电子抽取系统中履行请假手续,主、副场工作人员应及时相互告知,并在主场评标专家电子抽取系统进行补抽。补抽完成后,将评标专家请假的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此情况记录在评标报告附件中上传至评标系统。

第十七条  所有参与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包括招标人代表),必须提前进行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认证工作,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进行评标。在进入评标区前,必须确认CA数字证书和签章有效后,再进入评标区进行评标。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活动,必须提前办理CA数字证书、及时绑定项目评标资格,在项目开标前进入指定评标区,保证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工作周最后一个工作日,评标开始时间应安排在工作日的上午。作为主场交易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评标开始前,应及时通知副场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做好准备,配合主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主副场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电子签到时,应将办公室电话号码、个人手机号码等有效联系方式输入电子签到系统,以便于相互沟通交流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市级交易中心管理科室和各旗(区)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的身份核验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将通讯工具存放至储物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与外界联系,应使用评标区录音电话。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时,应按照门禁提示进入评标室,找到相应的评标机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熟悉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系统。

第四章  评标

第二十条  项目准备开始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选出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在充分熟悉项目评审标准、办法以及评标系统基础上,再开始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在评标系统中及时设置评标开始时间、评标地点、评标机位、评标结束时间等信息,并上传评标报告附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必须复核评标报告中所有内容,确保准确、无误后签章。评标委员会主任在点击评标结束前必须重新复核评标报告内容,复核无误后点击评标结束,确认评标结束后,主、副场评委方可离场。评标报告应当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有确需线下上传的,各旗(区)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辅助评标专家上传相关评标资料,保证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中评标报告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主任的选举、评标过程的答疑、讨论、表决等均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完成。评标专家在某些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评标专家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者其它说明事项,一并上传至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鄂尔多斯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进行评标。主场、副场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如遇机位评标电脑故障、音视频系统无法联网等突发事项,应即时向工作人员告知,由工作人员联系运行保障人员说明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突发事项,解决完成突发事项后继续评标工作。同时运行保障工作人员将突发事项记录在案,分析、查找突发事项存在的原因并形成工作机制,避免此类事项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各旗(区)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入评标区,应利用已建成的电子见证系统见证项目评标过程,对于不熟悉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评标专家,在电子见证室指导评标专家熟悉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当评标过程中出现突发事项或其它确需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帮助指导的情形,工作人员要履行内部审批核准程序,进入时间和事由记录在案后,再进入评标现场。

第二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时间较长且超过开标当天21:00还未结束的,由主、副场评标委员会协商确定是否继续评标。如中止评标的,各旗(区)交易分中心应当做好评标专家的隔离工作,确保评标全过程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为提高评标工作效率,统一主、副场评标专家用餐和休息时间,明确评标专家早餐的用餐时间为7:30-8:10,上午开始评标时间为8:30;午餐用餐时间为12:00-12:50,午休时间为13:00-14:20,下午开始评标时间为14:30;晚餐用餐时间为17:40-18:20,开始评标时间为18:30。

第五章  评标保障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直接支付给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必须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支付,如发生延迟支付、不支付等情况,经核实无误的,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评价管理规定》(鄂公管办发【2019】1号)相关规定处理。对于索取高额评审费、拖延评审时间或其它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一经核实,按照鄂尔多斯市公管办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日常评价管理办法》(鄂公管办发【2019】1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主场工作人员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将主、副场评审音视频合成为项目评审音视频资料,副场工作人员配合主场工作人员完成项目评审音视频的合成工作。同时通知招标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音视频资料的刻录工作,评审音视频资料作为项目整体招标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应长期妥善保管,以备行业行政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实查验。

第三十条  评标结束后,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日常评价办法》(鄂公管办发【2019】1号)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对各自主、副场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价。评标专家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评价管理规定》(鄂公管办发【2019】1号),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对交易平台及工作人员服务进行评价,并记录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自本工作规程发布之日起,2019年11月28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试行)》(鄂公管办发【2019】28号)废止。

 

 

主题词:工程建设   远程异地评标   工作规程

 送: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市水利局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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