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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解读来啦!


【信息时间: 2020/6/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2019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以下简称“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现进行解读:

一、政府采购相关概念

(一)《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何区别与联系?

《招标投标法》是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制定的一部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在《招标投标法》实施3年后,《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其根本在于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两法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之间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之间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规范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

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五是采购代理不同。《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十八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六是采购原则不同。政府采购制定的相关政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招标投标无论国内国际、大中小企业一律平等、公平竞争。

 (二)如何正确理解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了我国的政府采购模式,即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所谓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可见,集中采购包括两部分: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可以委托采购、可以自行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主要是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实施主体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主要有六点:能形成批量,实现规模效益;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统一筹划,统一采购,统一配置标准,便于维修和管理;可培养一支专业化采购队伍,保证采购质量;方便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主要有:统一采购需求,形成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的优势主要有:增强采购人自主权,能够满足采购对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分散采购也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的约束施行;分散采购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

 (三)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二者有何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不同:服务内容有不同;采购主体和购买主体有不同;中标成交主体和承接主体有不同。概括起来,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服务的一个部分,在制度设计上二者是衔接的,但也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服务内容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包括两部分: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是一个部分:公共服务。

二是购买主体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三是承接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所以,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主体即是上述三类。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更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前提下,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都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综上,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较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小,但其承接主体较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大。

(四)如何正确理解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工程二者的关系?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等)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特定过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适用《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五)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主要有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了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流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对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和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对两种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

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而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

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采购文件内容不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对采购文件的一般规定是相同的,即谈判文件、磋商文件都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并对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作了规定。

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除对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内容外,还规定谈判文件应当明确根据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二是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限不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通俗地说,等谈期3个工作日,等磋期10日,竞争性谈判的效率比竞争性磋商的高。

三是评分方法不同。这也是两种采购方式的本质区别。《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六)如何正确理解公开招标数额与分散采购限额?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公开招标的最低数额,是适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金额最低要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采用公开招标;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无须采用公开招标。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还是分散采购项目;无论是货物类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只要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从规范政府采购的角度讲,设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对应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现象给予有效约束。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界定采购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标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在定义政府采购时,给出的限定条件之一就是,采购的对象不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限额标准高了,《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就小了。反之,限额标准低了,《政府采购法》适用的范围就大了。这是我国政府采购特有的一个标准,旨在调节《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以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初建时期相对薄弱的采购能力。

(七)哪些情况分别适用自行组织和委托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委托采购情形有:(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适用自行采购的情形有:(一)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在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畴之内,采购人可按单位内控制度进行采购。(二)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如果具备“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这两个条件,可以自行组织开标招标活动。反之,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人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也应严格遵守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和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集采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对采购结果的负责机制,采购人应加强采购专业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从机构、人员、场地、监控等方面给予保障。

(八)如何正确理解集采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

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项目,由财政安排专项采购,以该单一项目预算资金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指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多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集合,以本部门、本系统一个财政年度内的

全部同类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为准。

举例来说,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只有一单采购,如20张床,预算金额10万元,这属于家具品目下的床类单项采购;采购人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10张床、20张桌子、5个柜子,预算金额共20万元,就属于家具类品目的批量采购。

 二、为什么要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是在什么背景下发布的?

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可以确保集中采购模式更好地发挥优势。政府采购的集中度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集中度过低不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也不利于落实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集中度过高,会限制采购人的自主权和积极性。所以,制定一个集中度适应当前形势和要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非常重要。通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每一年或两年进行调整,可以灵活调整政府采购的集中度,既发挥了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又可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要求。

财政部发布的《地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旨在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基础和保障。要求各地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地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要求各地按照已确定的品目范围、限额标准等,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到位。

自治区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前是两年调整一次,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发布后,自治区财政厅紧跟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情况下,制定并发布了《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

 三、《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包括哪些部分?其适用范围是什么?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品目主要有哪些?为什么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共有十部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采购限额标准;(四)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五)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六)部门集中采购;(七)紧急采购;(八)续期采购;(九)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十)严格依法采购。

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工作时,均应严格执行《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自2020年1月起执行。今后,自治区将统一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有35个,包括货物类品目28个,服务类品目7个。以上品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财政部发布的《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内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由采购人界定其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如果是即可自行采购。

 四、《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中确定的政府采购家具有哪些类别?2021年1月起执行的A06家具包括哪些类别?

《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中明确的政府采购家具类品目包含六类,分别为: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

根据2013年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规定,2021年1月起,自治区在上述六个家具类品目的基础上,将增加屏风类、厨卫用具、组合家具、家用家具零配件、其他家用家具等五类。

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床类包括钢木床类、钢塑床类、轻金属床类、木制床类、塑料床类、竹制床类、藤床类、其他床类。

台、桌类包括钢木台、桌类,钢台、桌类,钢塑台、桌类,轻金属台、桌类,木制台、桌类,塑料台、桌类,藤台、桌类,其他台、桌类。

椅凳类包括金属骨架为主的椅凳类、木骨架为主的椅凳类、塑料椅凳类、竹制椅凳类、藤椅凳类、其他椅凳类。

沙发类包括金属骨架沙发类,木骨架沙发类,竹制、藤制等

类似材料沙发类,塑料沙发类,竹制沙发类,藤沙发类,其他沙发类。

柜类包括木质柜类、保险柜、金属质柜类、其他柜类。

架类包括木质架类、金属质架类、其他材质架类。

屏风类包括木质屏风类、金属质屏风类、其他材质屏风类。

厨卫用具包括厨房操作台、炊事机械、煤气罐(液化气罐)、水池、便器、水嘴、便器冲洗阀、水箱配件、阀门、淋浴器、淋浴房、餐具、其他厨卫用具。

 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吗?若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如果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六、一个整体项目不能分割,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这样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若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建议统一交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有何不同?暂时未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在办理采购事宜时应如何操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为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为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前,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八、自治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何变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定为多少?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都由中央和省级两个层级政府制定发布。《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第二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自治区根据实际需求,将全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划分为三个: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九、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采购人应如何实施采购?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的“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该如何理解?

根据《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或发起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复印纸、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服务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等20个品目在不足30万元时,纳入电子卖场交易。也可以说,采购人采购上述货物,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还明确,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且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实施采购,但需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为:电子卖场有相应型号的商品,但由于采购时间要求比较紧急,无法按电子卖场程序采购的。符合上述任情况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及时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金额在30万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如何实施采购?

《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第四条规定,自治区本级及已建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采购人采购已纳入电子卖场交易规则的、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方式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未纳入电子卖场交易规则、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直接根据项目特点和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来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无需报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及采购流程进行了明确,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则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有相应明确规定的,采购人在具体实施采购时可对照选择。未建立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可参考执行。

十一、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如何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是否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不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制,采购人可以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采购,符合当下“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深改精神,“谁采购,谁负责”。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金额小,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效率较低。建议采购人前期做好市场调研,筛选出3家以上合适的供应商,由采购人内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合适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十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人可否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在设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强调的是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选定。一些采购金额较小、竞争不充分或是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项目,如果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应考虑其采购周期和采购成本。非招标方式,也是法定的采购方式,只要符合适用情形,非招标方式也是合适的选择。

 十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界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预算金额界线。此标准有强制性特点,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原则上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项目均应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果项目特殊,不宜公开招标拟选择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程序进行了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该规定进行了两方面的细化:

一是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也就是说,二级预算单位或者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经主管的一级预算单位同意。该规定增强了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

二是明确了采购人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十四、哪些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应遵循什么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有三种: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也就是说,供应商只有一个,紧急情况下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者10%金额以内的小额添购,满足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遵循以下采购程序:

一是采购人单位内部会商,达成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共识。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且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1)在单位内部会商前,组织三个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2)在向相关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3)存在异议,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在单位内部会商后,直接报主管预算单位、相关财政部门。

二是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是协商。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商小组对采购标的质量和价格协商,并编写协商记录。

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对协商结果进行确认,公告单一来源采购成交结果信息,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五、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是否需对采购方式进行公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范围,法律有强制性要求的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也就是说,集中采购目录外、数额标准下的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可以不公示。

采购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十六、发布两次竞争性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可以转单一来源吗?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布两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后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应再次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技术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如果采购文件有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规定,则需要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如果经专家论证,没有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条款,则可以报财政部门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另外,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第六条规定,可采取相关方推荐供应商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十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车辆,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询价采购的适用前提为: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询价采购只适用于货物采购,服务和工程项目不能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车辆采购一般具有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变化幅度小的特点,多选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自治区采购人在使用询价方式采购车辆时,应遵守上述程序。

特别提醒的是,参加询价报价的供应商至少为三家。询价文件中,要说明所采购车辆在共性标准上的个性差异及特殊要求,确保采购的车辆能够满足需求。坚持询价文件中的报价标准,确保最终成交供应商的基数价在规定框架内选择。

 十八、货物类项目能否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并未限制货物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具体到某个货物项目采购能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要看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若货物类采购符合上述要求,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十九、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但发布几次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要求,能否对1家供应商进行磋商?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对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了补充,即: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在磋商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可以继续进行磋商,也可以终止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磋商文件约定磋商全过程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磋商活动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约定进行。

 二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拟申请转竞争性谈判方式,需要专家论证吗?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综上,公开招标只有两家供应商时,申请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二十一、采购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吗?为了提升采购效率,可否省略某个程序?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程序合法是最基本的,是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法》第四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对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无论采取哪一种采购方式,都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不管出于什么意图,随意省去法定程序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会给政府采购活动埋下巨大隐患。

违法违规采购会损害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导致采购项目的废标或失败,不利于政府采购立法宗旨的全面实现。因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明确了惩处措施。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七十一、七十八条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应追究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则规定,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二十二、集中采购目录内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应如何选择采购方式?

202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2020-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入围结果公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服务可通过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十三、集中采购目录内物业服务应如何选择采购方式?在采购该类服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物业服务在采购方式选择上,可参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进行采购。对于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在有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续期采购方式,一年一签合同,总的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履行时间。

但政府采购物业服务时,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通知,明确今后将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即,以往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取消。已取消的物业资质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条款,已取消的物业资质也不能作为加分项。

二是价格分控制在10—20分为宜。选择物业管理单位,实质是服务能力竞争,不是价格竞争。过多地依据报价高低确定中标成交人,会以牺牲服务质量为代价。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服务项目价格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报价分值不宜过高,控制在10-20分为宜,适当强化服务质量的权重。

 二十四、集采目录内,采购规则标注“”的采购品目该如何办理采购?备注列标注“2021年1月起执行”如何理解?

参照内财购〔2019〕1733号文件“五、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执行。采购项目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采购。采购项目金额30万元以上的,委托集采机构组织采购。备注列中标明“2021年1月起执行”的项目,2020年不属于集采目录内,按目录外项目进行采购,2021年1月起按目录内项目进行采购。

 二十五、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否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也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但无论是采用哪一种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均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此条与第一条基本概念(4)中“建设工程项目与政府采购工程”结合去理解和把握。

二十六、政府采购活动中,房屋配套电梯的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电梯是高层建筑必须具有的设备,如果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电梯,那电梯采购就属于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如果是老楼加装电梯,则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十七、如何理解《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规定的紧急采购?

对于紧急采购,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未有明确的概念定义。一般来说,紧急采购包括两类,一是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发生的采购行为,如发生地震、水灾、火灾、传染性疾病、战争等突发事件。而突发事件必须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界定——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二是由于意外事件,如不立即采购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能保证单位正常运转。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除此规定外,自治区明确,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八、“续期”采购应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跨年签订采购合同吗?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在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方面明确,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自治区发布的《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参照上述规定,明确采购人采购符合相应条件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续期采购形式。

续期采购是通过一次招标,服务期最多三年沿用采购结果,根据合同约定对其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绩效考评情况,一年一签分年付款的采购组织形式,合同金额按第一年采购金额起算。合同一年一签,是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的12个月,并非指一个自然年度。

 二十九、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可否先进行采购再申请预算?

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部门预算包含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管理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活动,政府不会拨款;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不能开展采购活动,所谓:无预算不采购。因此,采购人拟采购的项目,首先要提前编入本部门的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最后报同级人大审批。只有经批准后的采购项目,才有资金保障,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支付能力。所以,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同时,还应该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之规定,做到无预算不采购。

自治区本级采购人要本着“同步编制、分类编制、节俭编制、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好下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批复后,需严格执行;没有编入预算的,不得先采购后申请预算。对于跨年采购或提前办理采购的,需单位提出资金保障申请,经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同时要通过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完成线上申请、审核可以办理。

特别注意的是,申请资金保障提前办理采购的要与预算编制要求相一致,与资金承受能力相匹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人大审议通过的,党委政府确定的,财政部有明确要求的或是项目延续的。

 三十、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可以突破吗?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以废标。部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调增、调减或取消。所以,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也不能随意突破。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能够顺利实施,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在编制和执行预算时要重点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增强采购的计划性,将拟采购的项目全面、详细的在部门预算相应科目中反映出来;二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超标准采购,也不得擅自突破预算。

三十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是否可以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此可见,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未区分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即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应执行一个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自治区的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为40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80万元、旗县60万元。

三十二、采购人自行组织政府采购的专业能力和条件不足,是否可以外聘政府采购相关专家协助采购人进行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自行采购,应当具备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采购人如果自行组织采购的能力不足,应当委托专业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当然,在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来协作自己做好需求论证和验收等工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明确,依法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环节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其劳务报酬、采购租用场地费可从项目经费或采购结余资金中列支。

 三十三、如何区分集采目录内项目和集采目录外项目?例如:“云平台租赁”采购项目,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云计算服务”,还是目录外的“租赁服务”?

“云计算服务”属于《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内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但租赁服务未被列入《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对云计算服务作了备注解释,“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 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参考该备注解释,“云平台”的实质就是云计算服务,而“云平台租赁”本质就是通过租赁的形式采购云计算服务,所以,“云平台租赁”应属于“云计算服务”,应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三十四、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云平台租赁服务应如何选择采购方式?在采购该类服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云平台租赁服务采购可参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适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对于政府购买云平台租赁服务,在有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续期采购方式,一年一签合同,总的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履行时间。但云平台租赁服务有其特殊性,对安全性、技术要求较高,采购该类服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采购人明确采购需求,了解自身需要何种类型的云平台,不过度配置,增加费用。

二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在履行合同中知悉的采购人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进行保密。

三是因云平台租赁服务对技术要求较高,发布两次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竞争性谈判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经专家论证,若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条款,可以报财政部门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十五、如何合理划分标段?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标段划分没有作出规定。但在采购实践中,把一个大项目划分为若干标段实施采购,对于采购人来说,可加快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风险;对于供应商来说,可选择自身优势明显的标段参与竞争。但采购人在划分标段时应注意以下两点,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质疑、投诉和废标风险。

一是采购规模较小、采购项目品类单一的不适合划分标段。采购品目种类繁多的,采购人可考虑结合采购品目的用途、功能适当划分标段,不可强行分拆标段进行打包采购。

二是采购项目中有单体金额占比较大的品目,又有金额占比较小、但数量较多的品目,采购人可以考虑把数量少、占比大的货物单独设立一个标段,把数量多、功能类似的品目合在一起作为另一个标段。具体如何分包分标段,要看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对于分包分标段的约定,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

 三十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例外情形有两种: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

比如,印刷业务。采购人印刷票据、书籍、文件等各项印刷业务,单项100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超过400万元,则应对同一项下的印刷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若对各项印刷业务进行拆分采购,则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自治区对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七、采购人应如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内控执行。

采购人的内控制度建设应把握四个原则:一是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二是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三是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四是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

具体来说,采购人的内控制度建设上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环节控制、制度控制、岗位控制上应有明确的规定;二是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等岗位之间相互分离;三是采购实施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核算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三十八、盟市、旗县是否必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一体化系统中的政府采购流程?

202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重塑政府采购信息化运行模式,将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纳入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建设中统筹规划。2020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统一政府采购业务办理平台,实现与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的实时对接、业务协同,初步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总体框架。为确保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6月,先行选择部分盟市(含旗县区)进行试点;2021年1月,所有盟市(含旗县区)全部上线运行。

2021年1月之前,未纳入试点的盟市(含旗县)可不执行自治区财政厅一体化系统中的政府采购流程。但2021年1月后,盟市(旗县)应当执行自治区财政厅一体化系统中的政府采购流程。

三十九、是否所有部门都要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级部门制定部门集中目录的,是否统管至盟市、旗县?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部门统一制定,盟市、旗(县、区)级按照省级部门制定的目录执行,不得另行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各部门可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如需制定,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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