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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限


【信息时间: 2018/11/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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