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件
鄂府发〔2014〕5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14至2015年
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 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
八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财库〔2000〕1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 布2014年至2015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鄂尔多斯市2014至201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下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执行政 府采购制度。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它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使用 具有财政性资金性质的自筹资金采购,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 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 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 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 须委托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纳 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市 财政局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 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委托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采购的,必须委托同时具有工程项 目招标代理资质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如使用中央资金,代理机构应同时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招标投标环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其它环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 市有关规定,同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招投标信息。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类项目,在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与工程可分割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采购人和各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切 实规范采购程序。对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支付财政资金。
五、各预算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单独编报政 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或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市财 政局不予批复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通报批评。
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预 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
七、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市财政局在审批前应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采购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交公示文 书,公示期为5个工作曰。在公示期内对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且情况属实的,应采取其它方式采购。
八、集中采购目录中适合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 供货制度,有关协议供货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属于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应在 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九、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车辆保险、会议服务、 印刷品、公务机票等实行定点采购。关于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十、按照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避免同一品牌 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计算为 一家供应商,确定资格证明文件齐全、投标报价最低的代理 商为唯一有效供应商代表,进行评审。
十一、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下的定点印刷项目,待结算资金时,采购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一一监督管理平台”上补报采购计划和进行合同登记。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及时通过市财政 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一一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同时要求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 政局备案。
十三、采购人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及其它有关资 料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 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未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自筹资金及其它资金的,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
十四、涉及环保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 和自治区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策, 实行优先采购。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 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作出具体规定。
十五、各预算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要求, 通过预留预算份额、给予评审优惠、减轻经营负担、推进融 资和信用担保等方式,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
十六、各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积极 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交 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承担。
十七、采购单位要依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 准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 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 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市财政局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对规避政府采购制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九、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 《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发
文。
二十、各旗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通知》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并认真执行。同时,要结合实际,依法科学确定本旗区2014至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