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鄂托克前旗至鄂尔多斯航线短途运输包机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供应商具有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同时供货商需具备自有运力(航空公司运行本航线的飞机自身需有机组和机务人员);注:需提供租赁合同或者购买合同等证明材料;
2)供应商配备人员应具备商用驾驶员执照,飞行员应具有丰富的飞行经验,且飞行经历1500小时以上;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具备所驾驶的航空器要求的资质在运行中或按照要求需配备副驾驶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具备其所驾驶该航空器要求的资质,以上人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提供至今未发生因人为原因导致短途运输航线人员伤亡的飞行事故。(承诺书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