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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招标须具备的条件


【信息时间: 2019/7/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一、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 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具有招标执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一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5 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须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招标能力和资格,经确认具有招标能力和资格方可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资料:
    1 招标人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如是);
      3)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如委托时);
      4)经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如委托时);
      5)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如委托时);
      6)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如委托时);
    2 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下列资料:
      1)以往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备案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2)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劳动保险上缴凭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其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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