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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信息时间: 2019/9/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产权交易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一、实物资产转让

1.转让人关于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权的请示(向国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

2.经批复的国有资产权转让方案(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按照规定由国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批复的出让方案);

3.转让人关于国有资产权转让的函;

4.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5.标的权属文件(房屋:房屋产权证明,房产出租项目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拟出租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及房屋测绘报告等;车辆: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保险单据、保险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

6.委托中介的,提供《中介委托合同》;

7.其他相关文件。

二、其他转让项目

1.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2.转让人关于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权的请示(向国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

3.经批复的国有资产权转让方案(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按照规定由国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批复的出让方案);

4.转让人关于国有资产权转让的函;

5.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6.标的权属文件;

7.委托中介的,提供《中介委托合同》;

8.《法律意见书》;

9.其他相关文件。

注:其他转让项目包括出租出借、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一、实物产权转让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单位盖章);

2.转让人关于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权的请示(向国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

3.经批复的国有资产权转让方案(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按照规定由国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批复的出让方案);

4.转让人关于国有资产权转让的函;

5.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6.标的权属文件(房屋:房屋产权证明,房产出租项目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拟出租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及房屋测绘报告等;车辆: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保险单据、保险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

7.委托中介的,提供委托中介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二、股权转让

1.转让方企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经上一年度年检);

2.转让方《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制企业、包括章程修订案);

3.转让方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产权转让进行审议形成的书面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

转让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产权转让进行审议形成的书面决议(适用于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4.人民政府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文件(适用于国资监管机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文件(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

所出资企业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文件(适用于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5.国有产权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承诺函(管理层不参与受让的需提供);

6.股东行权承诺书(如涉及股东行权需提供);

7.《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经上一年度年检);

9.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如没有,由转让方出具说明);

10.标的企业《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制企业、包括章程修订案);

11.标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需在股东会决议中表明);

12.标的企业为股份制公司的,提供股权证或股东名册或其他证明;

13.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适用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如失去国有控股权,则必须提供,若不涉及职工安置,需出具说明);

14.《产权转让方案》;

15.转让标的企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16.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财务审计报告》;

17.标的企业挂牌时点前一个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8.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19.律师事务所对产权转让行为、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等合法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或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

21.《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及债权金融机构对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书面同意意见(适用于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如失去企业控股权,则必须提供);

22.《产权转让委托合同》(与中介机构签订);

23.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转让项目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转让人关于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权的请示(向国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

3.经批复的国有资产权转让方案(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按照规定由国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批复的出让方案);

4.转让人关于国有资产权转让的函;

5.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6.标的权属文件;

7.委托中介的,提供《中介委托合同》;

8.《法律意见书》;

9.其他相关文件(可根据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程度要求出具)。

:其他转让项目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权益性资产转让;出租出借、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等。

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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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产权交易项目业务受理须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