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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检测机构出现失信行为供应商应该为其“买单”吗?


【信息时间: 2022/3/2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关键词


检测机构;失信行为;供应商


案例回放


某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网络设备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招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A质疑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为某品牌独有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采购人根据市场调研情况答复至少X、Y、Z有3个品牌以上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予以证明。


截至规定时间,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涉及4个品牌的投标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投Z品牌的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序第一。中标公告发布后,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收到实名举报信。举报信认为负责对X、Y品牌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认证认可违法行为,X、Y品牌制造商委托严重失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其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同样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使用具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同样是严重失信行为,其投标文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对于如何答复举报,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产生分歧。采购人认为,负责对X、Y品牌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认证认可违法行为,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采信,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本项目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代理机构认为,虽然负责对X、Y品牌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但检测机构及制造商均未参与本项目投标,而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不能认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无效。


最终,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回复举报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供应商需要为检测机构的失信行为承担后果吗?


专家点评


应以资质认定证书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合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8号)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评价许可,并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本案中,负责对X、Y品牌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检测机构确实存在认证认可违法行为,已被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30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但并未被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经查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该检测机构为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机构,且资质认定证书为有效状态。因此,该检测机构已经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可以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应以投标供应商的信用信息判断是否具备参与资格。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中开标当日解密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息显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依法不能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应以投标文件资料真实性判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条款没有进一步阐述“虚假材料”的具体定义和内涵,但结合实践中财政部指导性案例、财政部门有关判例及相关司法案件结论,基本上可以推论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虽然负责对X、Y品牌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但检测机构并未被资质认定部门撤销资质认定,依法可以继续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且,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本身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相应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也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所以,虽然举报事项中 “负责对X、Y品牌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认证认可违法行为”的情况属实,但没有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更不会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采购人应当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8号)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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