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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信息时间: 2019/9/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1.     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初步设计的批复)

2.     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招标人以文件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的资金落实证明;

4.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5.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表》;

7.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施工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1.    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初步设计的批复,备案的无需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复);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报建;

3.       施工资金落实证明;(招标人出函,有的同时出具财政局文件)

4.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 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具备的函;(招标人以函的形式出具证明)

6.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7.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表》;

8.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采用评标办法的函,选址意见书

三、材料设备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1.     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初步设计的批复);

2.     材料设备采购所须的资金落实证明;

3.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4.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招标人以文件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6.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表》;

7.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维修、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1.招标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实施方案的请示

2.上级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3.资金落实证明

4.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6. 若为施工招标需提供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具备的函;(招标人以函的形式出具证明)

7.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表》;

8.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为了项目资料电子档案的完整,以上资料上传至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为原件扫描件,若上传复印件扫描件每页须加盖招标人公章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