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1. 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 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招标人以文件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4.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 监理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 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招标人以文件的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4.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施工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招标人以文件的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3.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5. 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具备的函;(招标人以函的形式出具证明)
6. 监理单位已确定;
7. 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标人以文件的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8. 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标人以文件的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9.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 材料设备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招标人以文件的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3. 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以文件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4.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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