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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时间: 2016/8/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提高服务行为的公开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项目服务的招标(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资产评估、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凡在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乌审旗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一章 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开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根据交易中心项目数量、规模等综合情况,确定每六个月或一年进行一次集中公开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公告中报名条件,申报报名资料。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报名资料进行集中受理。

第九条:报名入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在《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公众媒体公布。接受各行政主管、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存在违规服务、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企业,给予网上曝光,清除出我旗中介服务市场。

第十条:对于报名入围的中介服务机构,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办法进行集中评审,评审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在《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公众媒体公布。接受各行政主管、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经过评审合格、公众监督无异议后,成为交易中心从事交易项目服务的会员单位,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会员库,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紧密配合,实行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项目确定

第十二条:项目具备交易条件后,业主根据项目投资规模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

第十三条:确定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后,业主要填写确认函,对中介机构提出服务要求,中介机构按照要求,编制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包括服务范围、拟派人员等内容。

第十四条:业主同意服务方案后,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方式;

(四)酬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合同内容完成后,业主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度、业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填写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估表,报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建立中介机构综合评估体系,根据业主评估和其服务期间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将受委托的中介业务转让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不能履行中介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项目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委托人应予以协助,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四)为禁止转让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

(五)索取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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