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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21/8/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以下简称《需求管理办法》)并于 2021年7月1日执行,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采购需求编制等相关委托行为
    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需求管理办法》委托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要履行对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对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予以确认,并负主体责任。
二、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管理职能
    各级预算单位应切实发挥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统筹指导本部门、本系统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和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做到应编尽编。同时,根据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金额范围,做好审查工作,防范采购风险。
三、加强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管理
    各级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准确、完整、科学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具体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及其对应品目、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审查情况、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建设
    各级预算单位应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的内控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和业务流程,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行过程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不断促进本部门、本系统需求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五、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将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预算单位违反《需求管理办法》,可通过约谈或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级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08月12日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
附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