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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16届监管峰会,聊政府采购专业化


【信息时间: 2021/9/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迎16届监管峰会,聊政府采购专业化

 本期音频恰逢中秋佳节,亚利在北京祝各位政府采购同行月圆人团圆、心顺意顺事事顺。再过九天,是伟大祖国72华诞的喜庆日子。在欢度双节的欢乐氛围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易采通,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办的16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专题培训班也将于5天后开幕。


 拿什么奉献给你,我的同行?在制度创新中,政府采购同行需要全媒体平台做些什么?应该交流什么?探索什么?针对每年一届的峰会,亚利常常问同行也问自己。近期参加政府集中采购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的一个判断令我豁然开朗。他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实现政府采购各方的专业化。专业化,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这不正是我们不间断举办峰会、年会,办报办网解读政策、线上线下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一直不变的初心吗?


 俗话说:事是人做的,人是做事的。政府采购要实现专业化,归根结底是要实现政府采购各参加方的专业化。在筹办本届峰会三个多月的过程中,亚利深有感触:专业化是制度改革成功的必由之路,而真正实现专业化亦绝非一日之功。就以采购代理机构为例,为了突出其核心业务的专业性,本届峰会组委会设置全国“百强代理机构”评选标准时,特意要求每家参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优秀采购项目典型范例或者范本5份。但是,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发现:这些范例或者范本普遍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专业硬伤,甚至违法违规的地方。这不仅会引发有效质疑、投诉导致采购无效,更会因此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应处罚。因此,亚利随机抽取20家代理机构提供的参评采购范本,梳理一下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在编制采购文件环节,违规减损供应商正当权益,变相限制供应商投标(响应)。如某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响应的,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说明合理的退出理由。否则,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半年内不得参与该采购人组织的采购活动;采购人还可以视情况作出后续处理。众所周知,在投标、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撤回投标、响应文件,是供应商作为市场主体合法的交易自主权,此种情形下,供应商只需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退出即可,无需说明合理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则应当及时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没有权力做出把供应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任何行政处罚。更何况,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并非行政执法者,因此没有行政处罚权。即便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也无权对其直接做出处罚,而只能将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在开标环节,20家采购代理机构中有4家提供的范本中做出了类似限定: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准时参加开标活动。《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已有明文规定: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到场参加开标。是否参加开标应当是供应商的权利,不得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到场参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什么作出上述不合规的限定?多数情况是为了通过设置障碍限制外地供应商投标,这是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违法行为。亚利还发现,有一家采购代理机构甚至规定: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活动,视同认可采购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显然,“认可采购结果”和“认可开标结果”是完全不同的性质。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人“认可采购结果”,意味着投标人不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这是对投标人法定救济权利的无理剥夺。


三、对供应商质疑设置不合理要求。20家采购代理机构中9家提供的范本对供应商质疑设置了自行规定的“无效质疑”“恶意质疑”等认定标准和“谁质疑、谁举证”举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拒收供应商质疑函的门槛。《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也就是说:除了超出法定质疑期的情形,其他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拒收质疑函。亚利却惊讶地发现,多家采购代理机构的范本上列举了十多项“无效质疑”和“恶意质疑”不予接收的情形,其中包括:“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质疑三次没有事实依据”等情形。亚利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并不存在“恶意质疑”一说。基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获取证据方面的不对等性,套用民事诉讼要求质疑供应商承担“谁质疑、谁举证”的完备举证责任,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四、对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做了苛刻甚至违法的规定。20家采购代理机构中,5家提供的范本突破《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扩大了供应商资格条件中“重大违法记录”的外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属于供应商法定限制的资格条件,不能随意扩大。亚利在评审中发现,两家采购代理机构范本对供应商“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也做出了投标、响应限制,显然这突破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个范本则对供应商“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做出了禁止投标的限制。事实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以便函形式强调: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信用约束。采购文件当然不能以此限制供应商投标、响应。


至于资格条件要求厂家背书、指定品牌,互联网可查、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截图;评分项设置不细化量化、大量使用“优、良、中、差”;非招项目错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作为法律依据,非招方式错用开标、唱标程序等问题,在范本中更为普遍。看到这些错误,专家们的心情是沉重的,这说明政府采购的现状距离专业化的要求差距还很大,专业化永远在路上。如何避免此类的错误呢?我想,只有持续不断地通过系统化学习、培训,持续不断地和政府采购实践碰撞,才能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走上专业化采购的大道。


16届峰会主题为“科学监管抓关键之十一:强化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9月27—9月30日,将有来自中央级采购人及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多位政府采购监管等部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共聚海口,分享改革经验,探讨热点难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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