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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专家因串通投标等判刑后被除名!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信息时间: 2021/7/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对胡伟良等6名省库专家除名的情况通报》。



经查,6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事处罚。

决定取消6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将其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不得再参加任何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不得再次申请入选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此前,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还发布过一则通报,将3名评标专家从省库中除名。



6月11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对庄勇钢等3名省库专家除名的情况通报》。

因在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中存在虚报工作业绩问题,于2021年4 月7日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专家的行为属于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从省库除名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将3人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而在前不久,浙江省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自7月10起实施,明确规定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除名: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从省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监察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参与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或为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弄虚作假骗取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的。

评标专家因前款情形被除名的,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此外,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

信用评价分数在700分(含本数)以下的;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未在省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的;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的;聘期到期前申请退出省评标专家库的;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度在线学习的。

因存在前款所列第1种至第4种情形、第6种情形、第7种情形被暂时冻结身份的,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存在前款所列第5种情形的,身份冻结期限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12个月。

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评审专家受贿如何处罚?

关于评标专家受贿的处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评标专家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评标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评标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一旦评标专家构成受贿罪,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将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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