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一、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资金落实证明;
3. 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 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招标人以文件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5.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 施工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资金落实证明;
3. 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 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具备的函;(招标人以函的形式出具证明)
5.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 材料设备招标项目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资金落实证明;
3. 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 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招标人以文件的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5.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资料上传至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为原件扫描件,若上传复印件扫描件每页须加盖招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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