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乌审旗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评审过程中专家私自离场怎么处理?


【信息时间: 2022/5/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评审过程中专家私自离场怎么处理?

关键词


评审专家;私自离场;擅离职守


案例回放


某中学新建护坎及围墙项目竞争性谈判,预算为160万元。公告称:谈判日期为4月25日,谈判地点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谈判二室。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3人(从专家库抽取2人,采购人代表1人),其中一名被抽取的评审专家为周某。


该市已完成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远程监控,该市财政部门远程监督管理人员发现:周某于2020年4月25日9时31分10秒到达评审场地所在楼层签到,9时32分31秒通过安检出入口进入前往评审室的通道,9时32分55秒进入谈判内,9时42分参加该项目评审工作,13时39分10秒开始离开评审室,13时43分通过安检出入口走出。所有参与谈判的响应供应商第二次报价于14时40分结束。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在项目评审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周某于2019年4月25日13时43分未向任何人说明任何理由就擅自离开评审室,严重影响了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影响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后经采购人打电话询问,其才告知有重要会议参加故先行离开。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周某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完成评审工作,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周某不负责任的违规做法,直接导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研究决定,对周某给予警告处理。


问题引出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私自离场,怎么处理?


专家点评


业界专家林柳枝认为,按照制度要求,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还需要在评审结束后形成的评审报告上签字,因此,不可以中途私自离场。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那么评审过程中,专家确实遇到健康、有紧急事务需要不得不中途离场怎么办?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资深专家表示,评审专家遇到上述问题首先要及时告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暂停评审,该名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及时依法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附件:
暂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