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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件大事” 内蒙古出台优化政采营商环境“二十条”


【信息时间: 2023/11/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聚焦“两件大事” 内蒙古出台优化政采营商环境“二十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要完成好“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两件大事”,也是内蒙古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全过程更加规范便捷高效的通知》(内财购〔2023〕119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进一步优化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20项措施,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更加规范便捷高效。

“紧紧围绕办好‘两件大事’,内蒙古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执行等环节下足功夫,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更好地服务供应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采购意向公开前置

内蒙古财政厅要求提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应早尽早,让供应商能够提前掌握采购人意向,节约采购流程时间。那么,到底应该要多早呢?

《通知》明确了草拟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的三个时间段:一是各级预算单位在本级人大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依据部门预算“二上”内容填报的政府采购相关项目,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二是各级预算单位在本级人大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后,依据部门预算应尽早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计划备案或审核前30日;三是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适当缩短公开意向时间,或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项目均不需要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在采购预算方面,《通知》要求精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在部门预算编报阶段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据实详细填报政府采购品目、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是否创新产品、是否进口产品、是否适宜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数量、单价、采购金额等内容。

在资金保障方面,《通知》强调聚力自治区两件大事,采购资金保障前移。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有明确批示的事项、落实自治区两件大事事项、年中追加预算未下达、使用跨年度预算等情况,可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处(科、股)申请给予采购前置保障。

为中小微企业减负增信

“中小微企业极具创新活力和成长性,也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为此我们从降低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入手来优化营商环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说,为了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自治区财政厅推动利企政策“免申即享”落地生根。各级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中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不得变相增加审批程序,同时要执行好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优惠。

《通知》明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直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为4%—6%。

另外,《通知》还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在采购中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同时加大电子保函等信用担保方式的运用。

全过程规范透明 全流程便捷高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介绍,为打造“快捷、高效、规范、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自治区财政厅在优化采购流程、严格采购方式管理、规范采购审批、便捷实施紧急采购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对于小额零星采购,《通知》提出各级预算单位可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的特色场馆,实现便捷采购。除销售一般商品外,卖场还设立了乡村振兴馆、工会专区、灯具馆、汽车馆等特色场馆,以满足不同预算单位的个性化采购需求,各级预算单位应发挥政府采购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对于进口产品采购,《通知》明确除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外,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审核,不得擅自扩大进口产品采购范围。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通知》指出,该种情况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外,还需要通过专家论证及公示无异议。

除此之外,《通知》为各级预算单位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开通“绿灯”。但需做好采购文件和凭据等采购档案保存工作,事后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作者:郝帮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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