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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公开招标项目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


【信息时间: 2021/10/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问:公开招标项目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

答:可以,招标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选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问:评审时评审专家发现评分标准设置有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能否在评标现场修改评分标准后继续评审?

答:不可以。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而不能在评标现场修改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在开标前因投诉被暂停的项目,重新启动后原投标供应商需要重新报名吗?

答:项目只是暂停,而不是重新采购,所以原投标供应商无需重新报名。如果在暂停期间采购文件有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问: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成员还可以变更吗?

答: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不可以变更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问: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多长时间内必须确定中标供应商?

答: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起始时间应以收到评审报告后开始计算,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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