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规定了货物和服务的最低价格分占比,在具体采购中,两类项目采购的价格分占比上限通常是多少……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受金融机构相关协会邀请为学员讲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典型案例解析及十大亮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规定了货物和服务的最低价格分占比,在具体采购中,两类项目采购的价格分占比上限通常是多少?是否有相关制度支撑?
答:87号令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和服务采购中价格分占比的下限,即货物项目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明确,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分占比的上限通常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来设定,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然而,为了确保价格竞争的合理性和采购项目的质量,一般会参考一些常见的做法和地方政策。
对于货物采购,价格分占比通常设置在30%至60%之间。这是因为货物采购的价格竞争较为激烈,且价格的高低对采购成本有直接影响,因此价格分占比相对较高,以充分反映价格在评标中的重要性。
对于服务采购,价格分占比一般在10%至30%之间。服务项目更注重供应商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经验等因素,因此价格分占比相对较低,以平衡价格与其他评审因素之间的关系。
一些地方政策也对价格分占比的设置提供了指导。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肩负着重大责任。他们会依据项目的专业特性、复杂程度、预算以及对价格波动的敏感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审慎且合理地设置价格分占比,以此保障采购结果公正合理。同时,他们会参考以往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和行业标准,避免因价格分值比例设置不当,导致采购结果不符合需求。
问:供应商提供的“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资格条件及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只通过供应商承诺函的方式进行认定?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 “无重大违法记录”可通过信用承诺函的方式进行认定。“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信用信息记录,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确认。根据现行政策,多地已推行 “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函替代部分证明材料(如财务状况、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法定资格条件),中标(成交)后再提交相关材料核验。例如,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等地明确规定,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交承诺函即可,无需当场提供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但需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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