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问题
近日,有读者向中国政府采购报咨询:中标供应商声称其授权的制造厂商拒绝供货,故无法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一理由是否合理?
答
不合理。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此,可依照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而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一是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
二是某些政府行为,例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
三是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
供应商有正当理由不能签订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除正当理由外,供应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实践中,供应商往往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导致其亏本,或者其授权的制造厂商拒绝供货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这些情形均不应认定为正当理由。
来 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 辑|张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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