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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16/12/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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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重一大”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旗委、政府要求,伊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出台《伊金霍洛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部门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

3、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4、资金预算安排及一些重大资金支出事项

5、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年度评优评先的确定。

7、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8、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的相关问题。

2、环的干部任免。

3、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科室的设置和科室负责人的调整变动。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任免事宜。

(三)重项目安排

1、1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

2、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房屋以及设备等资产转让等。

3、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2、5000元以上的重大维修项目;

3、5000元以上的大宗物资或设备购置项目;

4、一次性4000元以上的干部培训、协会会费、对外宣传费等资金款项的支出;

5、5万元以上的贷款。

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三重一大”的内容都是涉及部门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的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经党支部(党组)、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效率决策。

    (一)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试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有法可依,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效率决策。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和公正合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程序如下:

(一)酝酿决策

1.充分调研论证。拟提请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前应该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风险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网上公示等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度;对涉法事项,应逐步推行法律专家顾问制度,对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和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2.做好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事项进行酝酿,但是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确定会议议题。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之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落实参会人员。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同时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2.按照程序审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应该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后备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对“三重一大”事项,要有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结果落实负责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或会议决定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的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1对重大事项决策监督

1会前告知。部门(单位)凡召开涉及重大决策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通知派驻纪检
    2)会后备案。相关会议召开一周内,部门应将该次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报送派驻纪检备案。

2、对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监督

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前提下,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

(1)严格执行干部考核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坚持按规定民主推荐考察对象,未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程序,不得提名考察。凡在考察中群众认可度底、反映差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2)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讨论任用干部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分歧较大的要暂缓表决。

3)对有关拟任人选,部门应在研究决定前将名单提交派驻纪检征求意见。
    4对重要推荐和表彰事项,应在上报前将拟推荐或表彰对象的名单,报送派驻纪检征求意见,或者邀请派驻参加会议研究确定。
    3、对重要项目安排监督

1部门(单位)对重要项目安排进行集体决策,其程序要求按会前告知、出席会议、会后备案的程序执行;
    2重要项目安排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或取消的,要及时告知派驻纪检组。 
    3重要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要以书面形式向派驻纪检报送办理情况。
    4、对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监督管理

1)严格预算管理。按规定时间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的科学性。
    2每一笔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完成后,部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报送派驻纪检组备案。内容包括:资金数额和来源渠道、资金调动或使用的方案、依据和相关手续、部门(单位)有关会议纪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备案意见、其它相关资料。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

(一)凡属部门党组(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部门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向党支部书记、主任汇报并做好决定落实过程中的协调沟通工作

(二)认真执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强化民主监督程序。坚持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

(三)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事实、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等处罚。

 

                             伊金霍洛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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