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鄂公管办发〔2019〕1号
鄂尔多斯市公管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评价管理规定》《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
日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直相关部门、各旗区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评价管理规定》、《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日常评价办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审议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此页文正文)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
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14部委39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中介机构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从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内执业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培训、检查和惩戒机制。建立诚信档案,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交易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中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价;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为其业务服务过程中,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核评价;市公管办对中介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行为进行现场评价;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按照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反馈中介机构在交易平台业务服务的有关情况,协助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人员培训。
第七条 市公管办负责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完善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将进入主体信息库内的中介机构资信业绩、从业人员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交易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中介机构进入交易平台时,需要将企业基本信息(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等)、从事交易业务的人员信息(不少于3名、有相关工程技术类职称、劳动合同)等情况,提交上传至主体信息库。自愿纳入主体信息库管理。
第九条 中介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后,企业基本信息、从事交易业务的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中介机构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业务的人员,佩戴统一格式的工作证。
第十条 中介机构考核评价采用“一项目一评价”的办法,遵循 “公平、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评价
1、项目评价:招标人选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至《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代理事项全部完成为评价期,评价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表”(以下简称招标代理评价表)分别在业务受理、招标文件发布、开评标、中标公示等各阶段进行综合打分评价。
项目计分办法:采用减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招标代理机构在各级交易平台服务过程中,存在“招标代理评价表”中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应分值减分,发生多次可以累计减分。
项目评价得分:基础分100分-各阶段减分之和
2、季度评价: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季度内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的所有服务项目进行的评价。各级交易平台按季度向市公管办报送招标代理机构季度评价结果,市公管办负责汇总评价结果,报送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双方共同核实,形成联合公示文件,分别在《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季度计分办法:采用减分累加制,基础分为100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季度评价得分。
季度评价得分:基础分100分-各级平台减分之和。
各级平台减分之和:市旗(区)各级平台减分相加。
各级平台减分:季度代理项目累计减分×(被减分代理项目数/代理项目总数)(减分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价
1、项目评价:招标人选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至《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约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事项全部完成为评价期,评价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项目评价表”(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评价表)招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阶段进行综合打分评价。
项目记分方法:采用减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交易平台服务过程中,存在造价咨询评价表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应分值减分,发生多次则累计减分。
项目评价得分:基础分100分-减分之和
2、季度评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个季度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的所有服务项目进行的评价。市公管办负责汇总评价结果,报送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双方共同核实,形成联合公示文件,分别在《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季度计分办法:采用减分累加制,基础分为100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季度评价得分。
季度评价得分=100分-项目评价减分之和
(三) 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评价
其他类别的中介机构评价可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价办法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季度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差四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7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评价结果是项目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参考,是管理部门考核中介服务机构的标准。鼓励项目单位按照“优、良、合格”评价结果顺序择优、自主的选择中介机构;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对评价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应当更正评价结果的,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更正后的评价结果;对于超出异议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发现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经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共同核实,形成联合公示文件,分别在《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一)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内部组织混乱,业务水平差的;
(二)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差的;
(三)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内部管理混乱,不服从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
(四)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其他不良行为情形的。
第十六条 发现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经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共同核实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止3个月至1年的处罚,处罚决定形成联合文件,分别在《《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一)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针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二)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关于同一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三)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在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不执行相关工程计价依据标准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被查实的;
(四)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中介服务的;
(五)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与所服务交易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的;
(六)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因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七)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
(八)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其他从业过程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季度评价被评为“差”级的;
(十一)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过程中,有其他需要停止情形的。
第十七条发现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经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共同核实,给予其禁止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处罚,处罚决定形成联合文件,分别在《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一)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倒卖、出租、出借、借用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代理、承接业务的;
(二)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围标、串标,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
(三)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诱导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产生倾向性意见和干扰评审过程的;
(四)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隐瞒或者歪曲交易项目相关真实情况的;
(五)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而导致交易活动产生涉诉涉讼等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负面影响的;
(六)中介机构服务活动过程中,有其他需要禁止情形的。
第十八条 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打分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中介行为为准则,不得以权谋私,打人情分、印象分,否则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市直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所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表
附件2: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造价咨询机构项目评价表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表
(业务受理阶段 占30分)
招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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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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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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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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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项目编号
|
|
评价阶段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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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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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标准
|
评价
|
评价记录
|
业
务
受
理
阶
段
|
1
|
网上业务受理时,由于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对所代理项目情况不了解或业务不熟悉等失误,导致重复受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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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网上业务受理时,上传电子资料应为原件扫描件,若必须使用复印件而未加盖招标人公章的
|
4分
|
|
|
3
|
由于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项目“退回”修改的
|
3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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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对异常情况处理不及时、不准确的
|
5分
|
|
|
5
|
网上业务受理时,上传虚假项目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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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
|
6
|
其他影响正常业务受理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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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次
|
|
|
减分合计
|
|
|
评价意见:
|
被评价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评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此表由业务科、股室评价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表
(工程交易阶段 50分)
招标人名称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招标项目名称
|
|
招标项目
编号
|
|
评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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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内容
|
扣分
标准
|
评价
|
评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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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阶段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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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标公告、文件出现错误,退回修改的,每退回一次扣2分
|
6分
|
|
|
2
|
因招标代理机构疏忽、失误,发布变更公告、澄清修改文件的,每有一次扣2分
|
4分
|
|
|
3
|
未按承诺补交纸质资料,包括业主出具文件、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信息发布申请表等(要求签字、盖章齐全)
|
1分
|
|
|
4
|
未在开标日前一周,递交纸质版开标日程确认函,或未在网上提交开标场地预约申请
|
1分
|
|
|
开评标组织阶段(19分)
|
5
|
开标前,投标文件接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
|
2分
|
|
|
6
|
开标前,资信原件接收不规范,《资信原件核实表》核对人未签字或填写内容不齐全或核对有误的
|
1分
|
|
|
7
|
因招标代理机构失误,导致投标文件、资信原件、《资信原件核实表》核对不清的或丢失的
|
1分
|
|
|
8
|
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开标会议制度,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的,造成开标活动混乱、无序的
|
2分
|
|
|
9
|
开评标资料、用品准备不齐全,影响开评标会议进程的
|
1分
|
|
|
10
|
评标时,发现电子评标系统中评标办法设置与招标文件不符,需要系统回退、重置的
|
5分
|
|
|
11
|
评标过程中,未按照交易中心要求配合评标服务工作,导致影响评标进度的
|
2分
|
|
|
12
|
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疑问解答不及时或不清楚的
|
2分
|
|
|
13
|
评标报告(包括附件、附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及表格、《初步、商务评审情况记录表》等)编制不当,出现错误的
|
2分
|
|
|
14
|
评标报告附件内容上传不及时、不齐全
|
1分
|
|
|
中标公示阶段
(6分)
|
15
|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与评标报告不符,或公示内容不完整、出现错误的
|
2分
|
|
|
16
|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出现错误的
|
2分
|
|
|
17
|
评标结束之后,资料归档不及时,或不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
|
2分
|
|
|
其他情形
(13分)
|
18
|
招标代理机构拟派人员对招标项目情况不了解,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
|
1分
|
|
|
19
|
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将一次性告知书内容转达招标人,导致影响项目招标进度的
|
1分
|
|
|
20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出现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错误、后台系统设置错误等,导致项目延期、终止、招标失败的
|
3分
|
|
|
21
|
因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导致项目终止、招标失败的
|
4分
|
|
|
22
|
其他不良行为
|
0-4分
|
|
|
减分合计
|
|
|
评价意见:
|
被评价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评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此表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股室评价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表
(工程交易管理阶段 占20分)
招标人名称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招标项目名称
|
|
招标项目编号
|
|
评价阶段
|
序号
|
评价内容
|
扣分
标准
|
评价
|
评价记录
|
工
程
交
易
管
理
阶
段
|
1
|
不遵守开评标会议规定,未佩戴工作证,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影响开评标活动正常开展。
|
2分
|
|
|
2
|
进入评标封闭区域未进行登记备案或与备案时的组成人员不符且不能说明原因。
|
2分
|
|
|
3
|
不遵守评标区现场纪律,随意出入封闭区域。
|
2分
|
|
|
4
|
未按规定存储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封闭区。
|
4分
|
|
|
5
|
在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整理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
|
2分
|
|
|
6
|
代理项目时,因自身原因造成进展延误或引起有效质疑或投诉。
|
4分
|
|
|
7
|
项目发生质疑投诉时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
4分
|
|
|
8
|
其它不良行为。
|
0-4分
|
|
|
减分合计
|
|
|
评价意见:
|
被评价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评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此表由法规科、股室评价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项目评价表(100分)
招标人
|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评价阶段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减分
标准
|
评价
|
评价记录
|
招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阶段
|
1
|
业务办理人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扣1分;业务办理人员未佩戴工作牌的扣1分
|
2分
|
|
|
2
|
未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未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开展造价咨询工作的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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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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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未标明签订日期、未加盖双方公章、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的、未标明收费标准的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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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上传系统的电子版材料不完整或上传有误导致退回修改的
|
3-8分
|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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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招标人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公章的和无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盖工程造价职业或执业印章的),编制人员配置不符合专业要求或非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的
|
5-10分
|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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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相关计价规范及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清单对规费、税金的计取及其它费用的计取表述不明确的;限制潜在投标人自主报价的
|
5-10分
|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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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抬高或降低招标控制价的(经核实误差超过3%且在5%以内(含5%)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误差率超过5%且在10%以内(含10%)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误差率超过10%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
5-20分
|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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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相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者出具的成果文件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开标延期或招标失败的且经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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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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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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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咨询服务过称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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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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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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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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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与上传到业务系统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且经核实的;变更或澄清后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未按程序上传至业务系统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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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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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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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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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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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分合计
|
|
|
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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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造价咨询机构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评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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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评价时在评价项中填写所扣分值,评价记录中详细填写扣分事实。
2、本表在项目受理过程中由市公管办审价科及旗区交易中心相关科室进行评价。(联系电0477-8398616)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
日常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审(评标)专家管理,激励评审(评标)专家高效、认真、公平的履行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7〕7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评审工作的评审(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第三条专家的日常评价由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甲方)代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工作人员、同一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他专家多方完成,每个评价方满分为10分,专家的日常评价结果为多方评价分数的平均分。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当场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进行评价,由专家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汇总计算。专家的日常评价内容包括到场守时情况、评标公正性、遵守评标纪律情况、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五个方面,具体评分项见附件1。如专家有其他情形的情况,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科室负责记录评价。
第四条专家的日常评价结果按季度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报送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归入专家个人档案,并做为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进行年度评价与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家对日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诉;专家对年度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得分情况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对应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专家实行积分扣除制,初始入库专家积分为100分,每个项目日常评价结果满分为10分,在每次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专家日常评价结果进行扣分,扣除分值为满分减去专家日常评价结果。
专家积分不足100分时,如在日常评价得分中有满分情况,则增加5分,积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专家积分与专家劳务报酬挂钩,在项目评审工作完成后,先进行日常评价,然后发放劳务报酬。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内公资管发〔2017〕16号)规定的专家劳务报酬为基准价,专家积分扣除到特定分值区间,则对应减少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第八条专家劳务报酬比例表:
分值区间100-9190-8180-7170-6160-5150-0劳务报酬
百分比100%90%80%70%60%50%(举例:某专家积分为85分,在某项目评审完成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专家应当领取500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领取为450(500*90%)元。)
第九条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而进行请假的,根据情节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扣除相应分值,具体如下:
(一)评审开始时间前1小时以外请假的,扣除专家积分5分;
(二)评审开始时间前30分钟以外请假的,扣除专家积分10分;
(三)评审开始时间前30分钟以内请假的,扣除专家积分15分;
(四)同意参加评审后,无故缺席且未请假的,扣除专家积分30分,报送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暂停其专家抽取资格。
本条适用于市辖区(康巴什区、东胜区、伊金霍洛旗)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他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路程等因素,酌情扣分,最高扣除30分。
第十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之一的,扣除专家积分30分。
(一)评审中,评分与其他专家的分值相差较大或与其他评委评价结论不一致的,指出后作出说明或解释,但其他多数成员认定不合理的;
(二)干扰、影响其他专家独立打分的;
(三)无法胜任所评专业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进行评审系统回退重置的;
(五)评审不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直接在评分表上打分的。
第十一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之一的,扣除专家积分50分,报送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暂停其专家抽取资格。
(一)将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存储设备)等物品带入评审区域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但未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导致专家抽取应回避未回避的;
(四)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拒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工作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态度恶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六)故意拖延评审时间,影响评审工作进度的;
(七)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连续2年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八)评审结果产生后,要求重新评审的;
(九)因评审委员会原因造成项目复评,造成重大影响的(改变中标候选人排名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减少专家积分80分,报送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时终止其专家抽取资格。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秩序正常进行的;
(二)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评审,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在按相关规定发放专家劳务报酬后,对劳务报酬提出不合理要求,漫天要价,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的;
(五)私下联络、接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接受其贿赂的;
(六)暗示、串通评委会其他成员或泄露评标信息的;
(七)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的;
(九)法定需回避情况而未主动提出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当言论或行为的;
(十一)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市直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管办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