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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学习资料


【信息时间: 2021/6/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学习资料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
 
《意见》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着眼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取得显著成绩。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同时要看到,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载体方式不适应等薄弱环节。适应新时代发展历史方位,以各族群众为主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意见》指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突出创建主题,把握创建方向,深化创建内涵,丰富创建形式,扩大参与范围,提升创建水平,大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社会氛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磅礴的精神力量。
  《意见》指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坚持正面引导,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意见》要求,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强调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国民教育、道德建设、文化创造和生产生活。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平台。改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载体和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打造实体化的宣传载体。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
  《意见》要求,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强调要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开展各族群众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形成密不可分的共同体。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梁,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打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系列实践教育活动平台。加快建成小康社会增进民生福祉,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
  《意见》要求,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强调要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把重心下沉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连队等基层单位。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建设,推动各级示范区率先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建设特色鲜明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强化政策保障,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不断加大培育和选树示范、模范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适时增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在文明城市测评中的权重。















学习资料2: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
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决定》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完善和发展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有效应对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新挑战的必然要求。
  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长时期的历史实践中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的,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相统一的成果。在这条正确道路的指引下,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70年的光辉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我们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面对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使命,我们必须加快完善和改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国无魂不立,族无魂不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体现了党在新时代赋予了民族工作的新内涵和新使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深刻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国家,中华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文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56个民族共同的梦。只有牢固树立各民族水乳交融、唇齿相依、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理念,才能汇聚起新时代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明确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推进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载体和手段。只有各民族和睦相处,相互交往交流交融,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因此,要积极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多措并举,消除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在地域分布、语言文化、职业结构、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存在的疏离和隔阂。不断创新公共治理的政策措施,消除族际交往障碍,拓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渠道。交融并不是要取消民族之间的差异,而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通过扩大交流交往交融,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积极创造条件,打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基础平台,是推动各民族的交流交往交融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具体措施。通过共居、共事,促进各族干部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通过共学、共乐,让各族青少年学习在一起、成长在一起;通过扎实推进“双语”教育,让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在更大的范围里交往交流交融。通过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使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五个认同”是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族团结教育和增强民族凝聚力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增进对伟大祖国的认同,重在强化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情感认同和责任担当;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重在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事关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的长远和根本,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因此,要在增强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繁荣发展各民族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就是要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性保障。唯有坚持“五个认同”才能团结凝聚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学习资料3: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建设各项事业。
第八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第九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各民族迈进更高水平的文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
第十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一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
第二章 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
第十二条 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十三条 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四条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常态化,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贯穿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全过程。
第十六条 弘扬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伟大奋斗精神。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敬业奉献、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
第十七条 弘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蒙古马精神,凝聚和激励各族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 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坚持深入基层、艰苦奋斗、守望相助、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创造更多具有鲜明时代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第二十条 加强反映祖国统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革命历史的遗址和文物的保护。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和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国家公祭仪式、烈士纪念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遗迹等,培育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民族团结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究,挖掘整理内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推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反映内蒙古特色、融合现代文明、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农牧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自然遗产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各民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等的保护和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二十四条 挖掘整理内蒙古优秀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传统剧目等,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做好各民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办好那达慕等传统体育盛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和赛事。
第二十六条 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内蒙古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独特的民族风情,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
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入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与京津冀交流合作,发挥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统筹推进自治区东、中、西部形成优势互补的差异化协调发展新格局。
第二十九条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极推动农村牧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加快发展乡村产业,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高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道路通畅水平,健全农村牧区物流体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普及科学知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牧区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第三十条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确保各族群众长期稳定增收,推动脱贫地区走向全面振兴、共同富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等政策,支持地区和民族特色产业、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旅游业发展壮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实施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建设。实施守边固边工程,完善抵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平台设施。
第三十二条 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支持人口较少民族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发展人口较少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传承人口较少民族传统产业。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形成以公路、铁路、航空为主体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用性、可及性。推行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工程,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儿童福利设施。
加强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民族医药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就业技能。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各族群众就业。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
创造条件提高各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充分就业。
第三十五条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把草原、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的机理和规律,科学规划和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保护制度,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众。
第四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创建工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定政治立场,从大局上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制定政策或者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各族群众开展类型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发展与创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九条 支持各类企业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融入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创建,履行下列社会责任:
(一)积极接纳各族群众就业,维护各族职工合法权益;
(二)配置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各族群众利益;
(三)开展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解决民生问题,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条 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的社区环境,积极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和谐共居;
(二)加强各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推动各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协助解决社区各族群众在住房、就医、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强法治宣传、就业指导、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引导各族群众相互尊重风俗习惯,积极培育邻里团结、家庭和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应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创建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动实现农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二)加大对辖区内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嘎查村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各族群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社保等需求;
(四)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
(五)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家庭教育为一体的民族团结教育平台,深入开展中国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中国梦教育;
(二)开展各民族学生共同参与的文体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学习生活;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规范课程设置,将民族理论政策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范围;
(四)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
第四十三条 发扬拥军爱民光荣传统,做好军地军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联合边防哨所等驻地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弘扬爱国守边精神,完善边民守边护边制度,加大护边员保障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打牢守边固边的民族团结基础,共同守卫祖国北疆。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坚持爱国爱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
(四)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国情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第四十五条 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建设好网上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发展壮大网上舆论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快构建全媒体宣传、全业态传播、全平台覆盖的网络宣传工作格局;
(二)主流新媒体平台应当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专题,构建高质量内容产出机制,发挥好阵地优势、传播优势,打造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权威融媒体作品,更好凝聚群众、引导群众;
(三)鼓励互联网媒体、互联网企业、网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网上民族团结进步论坛,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事迹;
(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网络平台中出现的破坏民族团结、不利于边疆稳定及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七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树立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每年五月为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五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第五章 加强社会协同
第四十九条 各族群众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建共享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
第五十条 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实践活动。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积极作为。
第五十一条 鼓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十二条 家庭应当在民族团结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把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风,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相互促进。
第五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做好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应当展示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内容。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防范和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 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
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三)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学习资料4: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步入了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新征程。因此,这一要求写入党章的意义十分重大,是凝聚全党、全国各民族人民“五个认同”的新时代要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全民学习、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条件之一。
中华民族是唯一代表中国现代民族的共同体名称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和艰辛的奋斗历程,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态中孕育生长、成熟壮大,结成了56个家庭成员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虽然家庭成员各有其名,但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姓中华民族。因此,在以现代民族为标志的世界民族之林中,中华民族是唯一代表中国现代民族的共同体名称。中国各民族没有哪一个民族能够自外于中华民族而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立场。
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所以历久弥坚,关键在于始终维护统一、尊重差异,这是历史赋予中国的国家禀赋。在当今时代,维护统一、尊重差异,不仅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法律、制度、政策中的体现,而且是各民族人民的意愿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凝结的共识。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观照的两个方面。就中国民族事务领域而言,坚持和维护国家的统一,并不意味着对多民族的忽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所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因此,在多元一体的大家庭中,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而非相互矛盾。“一体”的“主线和方向”引领着大家庭的共同性,其中包括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共同语言。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共同语言环境
维护统一、尊重差异,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题中之义。“共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词。在现代国家的建构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现代民族“共同语言”做出的论述,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始终是各个现代国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国家统一的重要保障之一。在中国,中华民族的“共同语言”就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界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此不能曲解和简化。
中国是一个语言文字资源丰富的国度,历史赋予了汉语文无可替代的社会语言文字地位,并在现代成就了汉语普通话、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位。事实上,普通话的形成和发展,本身就体现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特点。普通话的前身北京官话,上溯元明、推广于清代。普通话的标准音采集点,是以满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62%的承德滦平县。可以说,历史上少数民族学习汉语对现代普通话的形成和发展功不可没,是“多元”的“要素和动力”为中华民族大家庭共同性做出的贡献。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党、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的责任,学好普通话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本要求,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互学互鉴互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基本条件。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难以形成认同。作为多元一体大家庭的成员,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理解、互敬互助、团结共事,都需要语言的交流,学习学好普通话是实现和保障这种交流的必由之路。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格局中的共同语言需求
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近20年来,中国各民族人民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程度呈现了日益扩大和深入发展的态势,从农村牧区到城镇、城市,从西部到内地、东部,汉族和少数民族的人口在全国范围不断流动,从每十年一次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不难看出,各省、市、自治区人口的民族成分持续增多成为一个重要特点。
这表明,定居乡里、聚居一隅的传统族别性人口分布正在发生显著的变化,各民族人民社会化的接触、民间性的交流、城镇化的汇聚不断扩展,共同语言已经成为各民族人民的共同需求。可以说,没有哪一个民族对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心存抵触,共同语言是通达各民族人民守望相助、民心相通的心灵钥匙;也没有哪一个民族对自己的母语、方言毫不珍重,母语乡音是各民族人民留住乡愁、热爱生活的情感依托。因此,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保护各民族母语、方言,也成为维护统一、包容多样实践中必须处理好的关系。
推广普通话与保护母语乡音并行不悖
中国语言资源的多样性,是体现中国文化多样性、中华文化丰富性的重要载体。虽然汉语只是一种语言,但是其内含的诸多方言则承载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丰富知识。同时,中国少数民族的语言种类繁多,系属多样,体现着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谱系和文化多样。这都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都是需要精心呵护的人类文化资产。因此,国家于2015年启动了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以“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为宗旨,展开了少数民族语言、汉语方言、语言文化、地方普通话的调查。这一大规模的国家工程,将对我国的语言资源保护和国家通用语言推广的情况,提供立足新时代发展的科学依据。
语言通过使用才能得到保护和发展。国家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通过教育体系、社会传媒等系统深入到全国各地,推进“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的法律实践。同时,国家法律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这些法律规定都立足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在切实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保障了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和发展。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落实的法律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文化认同的深层性包括了语言认同的基质,学好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母语”——普通话与保护和传承本民族的母语乡音不是相互矛盾或相互折损的关系。
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成就显著、任重道远
在推广国家通用语的实践中,200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显示,全国能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53.06%,能用汉语方言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86.38%,能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5.46%。城镇的普通话比例为66.03%,高出乡村21个百分点。在55个少数民族中,40个民族会讲汉语的人口占70%以上,其中18个民族会讲汉语的人口达90%。当然,讲汉语不等于国家通用语言界定的汉语普通话。
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东部、中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镇化的进程加快,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率达到70%以上,可谓深入人心、成就显著。但是,也必须看到,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相差了20个百分点,大城市普及率超过90%,许多农村和民族地区只有40%左右。其中包括了人口数亿的汉族,虽“书同文”但“语异音”,甚至一些方言之间无法沟通。就少数民族而言,虽然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能够讲汉语,但也大都是区域性的汉语方言。一些方言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中仍存在难以融通的问题。国家通用语言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母语”,是多元一体大家庭各个成员之间相互交流的语言工具,汉族和少数民族都要学、都要学好,才能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语言功能。
实施好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攻坚工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指出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体现在国家事务、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包括全国各民族人民学习国家通用语言的“条件”不足。这不仅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即便在汉族地区也不鲜见。
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包括大力提升农村地区普通话水平、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目标是在2020年实现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因此,在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与国家脱贫攻坚等工程相衔接,不仅包括少数民族,也包括汉族。从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全局而言,汉族农村不会讲普通话的人口比重仍相当大,同样是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攻坚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共同富裕目标,也包括了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共同语言目标。
对少数民族而言,一些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程度高,普遍讲母语,由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深度贫困问题严重,普通话教育的条件不足甚至缺失。在这些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关涉两种语言思维的相互转换,远比汉语方言与汉语普通话的语音转换要困难,所以必须实行特殊的语言政策,在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加大力度创造条件,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
切实推进“双语”教育、培养“双语”人才
国家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方面,确立了“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要把培养、培训‘双语’教师作为重点,建设一支合格的‘双语型’教师队伍”,“要把‘双语’教学教材建设列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予以重点保障”等政策,这是实现一些少数民族学好普通话的基本保障。以合格的“双语”师资、“双语”教材为支撑的“双语”教育,才能够为少数民族学生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传承母语方面提供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实践成果。
值得重视的是,在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确立了“语言文字筑桥工程”。这是适应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愿景与行动,以培养多语种语言人才、适应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的语言服务需要为目标的工程。而“一带一路”建设所依托的我国陆路边疆地区,基本上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许多少数民族的语言都是“语言文字筑桥工程”的多语种语言资源。因此,在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进程中,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培养和造就普通话与民族母语兼通的“双语”人才、“多语”人才,无疑是中国对外开放发展、实现民心相通、拓展国家未来发展新空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条件。








学习资料5:
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新
的历史性成就
 2019年9月27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前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大会并亲自为受表彰模范代表颁奖。大会共表彰665个模范集体、812个模范个人,他们来自祖国天南海北、各行各业,很多在基层平凡的岗位上,为民族团结进步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他们的事迹感人至深、令人鼓舞,充分展现了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累累硕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举旗定向、掌舵领航,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各族人民心向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发展,民族地区面貌日新月异、各族群众生活蒸蒸日上,成为“中国之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新的历史性成就”的同时,也讲了十几次到民族地区调研、多次同各族群众面对面交流、收到各族群众许多来信的切身感受。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语,既有对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宏大概括,也承载了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冷暖,实事求是、直击人心,让各族群众深受鼓舞、倍感振奋。
  回望这7年,我们看到,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在与时俱进中开辟了新境界。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是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永葆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审古今之变、察时代之势,直面民族工作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在继承我们党民族理论政策的基础上,鲜明提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共同体”等概念,逐步形成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内容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源自中华民族互鉴融通、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源自近代以来中国各族人民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历史发展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基本政治制度和民族理论政策上的伟大创造,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这一重大理论一经提出,就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反响和广泛认同,成为民族工作领域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定海神针,指引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劈波斩浪、创新发展。
  回望这7年,我们看到,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攻坚克难中开创了新局面。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向人民、向历史作出的庄严承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在全国改革发展全局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出台的政策措施之密集、扶持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为民族地区发展拓展了新空间,带来了新机遇。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各族群众的冷暖安危,多次深入民族地区为发展把脉问诊,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八洞村考察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脱贫之策;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考察时,指出“全面小康一个也不能少,哪个少数民族也不能少”;在内蒙古考察时,进一步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7年来,在党中央关心关怀下,民族地区经济实力大幅跃升,人民生活极大改善,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少数民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特别是民族地区累计减贫3000多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1%下降到0.79%,28个人口较少民族中,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等25个民族实现了“整族脱贫”,书写了世界减贫史上的奇迹。
  回望这7年,我们看到,中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世界变局中展示了新力量。维护民族团结是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重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依法处理涉民族因素舆情和案事件,坚决打击“三股势力”,切实维护了民族团结大局。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带头做民族团结工作,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推动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当前,我国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民族工作领域“中国之治”与“世界之乱”形成鲜明对比,进一步为世界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回望这7年,我们看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开启了新阶段。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先后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颁布实施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推动民族事务治理制度化、法治化、社会化迈上新台阶。特别是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党中央决定,中央统战部统一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将民族工作放在统战工作大局下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新格局新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显著优势之一,从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开启了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阶段。
  这些历史性成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典型缩影,也是新中国70年辉煌成就的真实写照。实践充分证明,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们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谱写好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更加壮美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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